6. 我是一名教师。我在杂志内看到一篇好文章。我可以复印这篇文章,并派发给我的学生,用作班上讨论吗?
可以。《版权条例》第41A条,容许教师以公平处理为由,在学校使用版权作品作教学用途。阁下可依据此条例,使用该文章。在评估阁下复印文章是否属公平处理时,以下四个因素相当重要:
-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 作品的性质;
-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 ;及
-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因此,一般准则是,阁下复印文章,应该是对课堂讨论属合理及必要的,复印量亦不能大量至可以代替购买该本杂志。为审慎起见,阁下应该确保复印量不会过多(例如只复印足够在课室使用的份量),以及只复印需要用作课堂讨论的部分(例如只复印与讨论相关的段落)。
除了第41A条,阁下亦可依循知识产权署发出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引》,了解如何复印物品,在课室使用。指引列明,容许阁下在以下条件下,复印报章或期列的整篇文章(E部(6)(a)(i)条):
- 授课教师或其代表可制作多份印刷作品的复制本(E(1)条)。
- 复印本是用来分发给学生作教学或讨论用途,或在课室中使用。学生可保留复印本,以便日后参考。(E(2)条)。
- 复印本的数量应只限于参与课程的学生每人一份。(E(4)条)。
- 在同一个学年的单一课程中,不得复制作品多于27次(E(5)条)。
此外,阁下亦应留意,复印作品必须遵从某些条件,包括即时性(D(4)条)、简洁(E(6)条)及累积效果(E(7)条)。
这些条件比较严谨,尤其是「即时性」,被界定为「如决定使用某作品的时间,与拟于课堂上使用该作品的时间十分接近,则要求教师必须取得许可才复制作品并不合理。就本条文而言,如决定使用某作品的时间,与拟于课堂上使用该作品的时间,相距不多于三个工作天,则要求教师必须取得许可才复制作品并不合理。」因此,如果阁下在上课前一段较长时间之前,已经决定要复印作品作教学用途,阁下就不能以指引作为免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