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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的公司有二十部电脑,如果要购买电脑软件,费用将会很高昂。我可以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但价钱较平的合法电脑软件吗?如果香港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情况会否有不同?

在2003年11月28日之后,根据《版权条例第35(3)条,其他国家制造的合法电脑软件复制本,不会被视为侵权复制品。这表示,在香港管有这些复制品,无论是否为了贸易目的,或者香港是否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都不会被视为侵犯有关电脑程式的版权。所以,阁下可以自由地在阁下的公司,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的合法电脑软件。

 

不过,要留意的是,有关豁免条款,只适用于电脑程式的复制品,以及属于同一个电脑程式的从属作品。有关豁免并不适用于其他版权作品(详见《版权条例第35A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