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详细一点说,甚么会构成商标?
根据2003年4月4日生效的《商标条例》第3条,商标可包含文字(包括名字)、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甚至是声音或气味。这项条款比以往的条款,容许更多记号成为商标,以往的条款禁止声音及气味成为商标。不过,阁下必须留意,根据条例,商标必须能够透过图表去代表,即可以透过书写、绘画、音符、书面形容或任何以上的组合去表达。所以,除非声音或气味,可以清楚地透过绘画或任何书面形容去描述,否则便不能注册为商标。
特别商标
以下特别商标可根据《商标条例》注册为商标:
- 证明商标:显示该商标的使用所关连的货品或服务,在来源、物料、制造货品的模式、提供服务的模式、质素、准确程度或其他特质方面已由标志的拥有人核证的标志。
- 集体商标:显示货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是某个组织中的成员,而非某个特定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
- 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一些因使用频密至变得极为驰名于香港的商标。纵使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并没有(或没有打算)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该商标仍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为防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