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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I. 版权

(请注意:此题目之内容,将因应目前建议立法修订《版权条例》而有所更改。如建议修订获得通过并成为法例,本网站亦将更新相关内容。)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用以保障作者表达自己的方式,当中的作品可以是一篇文章、一件艺术作品、一首音乐或一出电影等。如果一个人拥有某作品的版权,该人便享有独有的权利,可以就这件作品进行某些行为,而最重要的是,该人可以复制及利用这件作品去谋利,以及防止其他人在未经授权下复制及利用作品。

 

在香港,作品的版权是由《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258章)规管,而只有以下九类作品可享有版权:

 

作品种类

例子

文学作品

书写作品例如诗歌、小说、论文、信件、歌词、电脑程式、设计之规格说明、使用说明书、列表及编汇物

戏剧作品

有意用作表演的作品,如舞蹈、默剧及电影剧本

音乐作品

乐谱

艺术作品

图像作品(绘画、扫描、图示、地图、图表、图则、雕刻、蚀刻、平版印刷及木刻)、相片、雕塑、拼贴、建筑物(及建筑物模型)、美术工艺作品(如珠宝)

声音纪录

不论该 声音 纪录是记录在甚么媒体上 ,如留声机录音、录音带、 CD 光碟、储存在记忆晶片内的 MP3 档案

影片

不论该动作影像是记录在甚么媒体上 ,如录影带、 VCD 光碟、 DVD 光碟、储存在记忆晶片内的 MPEG 档案

广播

无线传送的声音及 / 或影像,如电视广播及电台广播

有线传播节目

透过光纤电缆提供的服务项目,例如有线电视节目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出版物品(如报纸、书籍或杂志)的版面设计及排印编排

要注意的是,一件物品可能包含多于一项版权作品种类,因而可能受到多于一项版权保护,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是书籍,内里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版权作品:文字(文学作品)、图画(艺术作品)、相片(艺术作品)、及书籍的整体版面设计(排印编排)。同样地,一只音乐光碟亦可能包含以下版权作品:背景音乐(音乐作品)、歌词(文学作品)、及 CD 光碟纪录(声音纪录)。所以,如果一个人在未经准许下复制一本书或一只音乐光碟,该人所侵犯的版权就不只一项,而是侵犯了有关书籍或 CD 光碟所包含的所有版权。

 

1. 我怎样可以取得版权?

1. 我怎样可以取得版权?

一般来说,如要享有版权保护,有关作品必须是原本的作品,以及用实质形式记录下来。如经已符合这些条件,版权便自动生效,版权拥有人 毋须作任何注册或办理其他正式手续 。根据《版权条例》,世界上任何一个作者创作的作品,或在世界上任何一处首次发布的作品,都有资格在香港享有版权保护。

 

在版权的定义里,「原本」一词是指作品是源自作者(即并非在其他地方抄袭得来),而作品需要用上作者的技术及劳力去制作。此外,版权没有要求作品必须具高质素或具美术价值,亦没有要求作品必须具创意或是新颖的。不过,琐碎的作品或只需少量技术或劳力而做成的作品,则不获版权保护。因此,题目、姓名及短句,一般都不会受版权保护(但或可获得商标的保障)。概念/思想亦不会获版权保护。

 

2. 版权的有效期可持续多久?

2. 版权的有效期可持续多久?

基本规则是,版权的有效期等于作者的剩余寿命再加五十年。这适用于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注意:阁下可返回上页以取得这些作品的例子)。除此之外,版权的期限亦会在有效期最后一年内的12月31日届满。举例,如果一本书是在1926年4月1日面世,而作者在1973年7月15日去世,该书籍的版权期限便会在2023年12月31日届满。

 

其他种类的作品,会有不同的版权期限。以下列表简述了每种作品的版权有效期(详见《版权条例》第 17-21 条):

 

作品种类

版权的保护年期

文学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戏剧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音乐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艺术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声音纪录

由制作时期起计 50 年;但如果有关纪录在该期间发行,版权期限便会于发行后 50 年届满

影片

在某几个指定人士当中(电影的主要导演、剧本的作者、对白的作者或音乐制作人),最后一名生存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广播

第一次广播起计 50 年

有线传播节目

由首 次 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 起计 50 年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第一次发布起计 25 年

 

 

3. 甚么是版权告示?如果我是版权拥有人,我有需要在作品内加上版权告示吗?

3. 甚么是版权告示?如果我是版权拥有人,我有需要在作品内加上版权告示吗?

版权告示是放在版权作品上的一个告示,当中包含了三个部分: (i) c 标志或「版权」字眼; (ii)  第一次发布的年份;及 (iii) 版权拥有人的名称。版权告示的例子是「 c 2005 ABC 公司」。由于版权拥有人毋须为取得版权而办理任何手续,因此,作品如要享有版权保护,便未必需要有版权告示。

 

不过,在阁下的作品内加上版权告示会有一些好处。首先,版权告示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谁是有关作品的版权拥有人,以及版权在何时开始有效。第二,版权告示可防止侵犯版权的人,声称自己是「不知情的侵权者」(即不知道及没有理由相信受争议的作品受版权保护),而可以凭藉《版权条例第108(1)条去逃避赔偿责任。

 

就谁人拥有作品版权的详情,请参阅问题4问题13

 

4. 我怎样可以找出作品的版权拥有人?

4. 我怎样可以找出作品的版权拥有人?

如果作品是已发表的书面作品,便通常会包括一个版权告示,列出有关版权的资料。假如作品没有版权告示但附有作者资料,阁下可以联络作者以查明谁是版权拥有人。

 

如以上方法不可行,阁下可以尝试联络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查看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确定哪一个团体是代表有关版权拥有人(部分主要团体的名单列于问题5)。 除此之外,阁下亦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搜寻有关作品的作者或版权拥有人。

 

5. 我怎样可以取得许可,去使用版权作品?

5. 我怎样可以取得许可,去使用版权作品?

基本原则是要先寻求版权拥有人的许可。如果阁下知道谁是版权拥有人,便可以直接联络该版权拥有人 ; 如不知道谁是版权拥有人,亦可由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开始问起。

 

目前,香港有几个指定团体代表作者、出版商、作曲家、作词家及唱片监制。这些团体的主要作用,是代表版权拥有人就相关作品的使用权,与其他使用者商讨特许条款 ( 即批准使用有关版权作品的条件 ) 、批出特许权及收集特许费用。以下是现时几个主要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

 

有关上述团体的代表范畴与及可批出的特许权种类,请浏览它们的网站。

 

6. 有没有作品可供我自由使用,而毋须事先向版权拥有人或有关负责人取得许可?

6. 有没有作品可供我自由使用,而毋须事先向版权拥有人或有关负责人取得许可?

有。在「公共领域」内的作品都或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作品包括版权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或任何未能符合版权保护要求的作品(例如姓名、题目或短句 ─ 但它们或可以受商标保护)。

 

要留意的是,可以免费让公众取得的作品(例如列载于互联网站的作品),并不代表有关作品一定会在「公共领域」内。这只表示公众可以自由接触到有关作品,但并没有权去复制作品,或进行任何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如果某件作品不在「公共领域」内,而一个人在没有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便只可以就有关作品作出《版权条例》列明的「 允许的作为 」(参阅第II部分)。如有疑问,建议阁下先寻求版权拥有人的许可。

 

7. 承接问题6,由政府出版之物品是否在公共领域之内?

7. 承接问题6,由政府出版之物品是否在公共领域之内?

不是。政府拥有其出版物品之版权。这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制作的作品。,根据《版权条例》,这些作品的版权是属于「政府版权」。作品的政府版权有效期,是由制作作品计起的 125 年。不过,如果作品在制作后的 75 年内,曾经作商业性发表,政府版权便会在作品首次作商业发表那年的 另一年起 计 50 年完结(请参阅 《版权条例》第 182 条 )。

 

政府拥有每一条订立的条例之版权。条例的政府版权有效期,是由有关条例在宪报刊登起计 50 年。目前,政府将所有条例都列载于电子版香港法例的网站内,并容许公众在非商业用途下,从该网站下载、列印、复制及分发条例。同一套条例亦可在香港法律资讯研究中心(HKLII)的网站内找到,该网站是由香港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经营运作,用以提供免费的本地基本法律资料。

 

8. 我的作品版权在其他国家有效吗?

8. 我的作品版权在其他国家有效吗?

如果该国家和香港一样,是同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条约或组织的成员,阁下的版权在该国家便有效。这些公约、条约或组织包括伯恩公约 (Berne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日内瓦公约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这些公约、条约或组织的成员。

9. 外国人拥有的版权在香港有效吗?

9. 外国人拥有的版权在香港有效吗?

根据《版权条例第177条第178条,如符合以下条件,外国人的作品便可在香港享有版权保障 :

  1. 有关作品的作者是于某地方居住,或拥有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居留权,或者是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成立的法团(例如有限公司);或
  2. 作品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发表。

亦即是说,差不多所有外国作品的版权在香港都有效,直至其版权期限届满为止。

10. 版权转让和版权特许,有甚么分别?

10. 版权转让和版权特许,有甚么分别?

版权转让是将版权的拥有权,由版权拥有人(转让人)转移给另一方(受让人),后者因此成为新的版权拥有人。这可比喻为楼宇买卖,买家会成为单位的新业主。版权转让要等到转让人或其代表以书面签署作实,才可生效。

 

相反,版权特许并无转移版权拥有权。版权特许是一种协议,当中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特许发出人)批准另一方(特许持有人),有权就作品在某个特定时限内,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例如复制版权作品或分发有关复制品)。特许之形式就好像出租单位一样,租客获准在协议的时间内使用有关单位。

 

版权特许可以是专用的或非专用的。专用特许只可由特许持有人行使有关特许权,而其他人绝不能够行使有关权利(包括特许发出人)。要令专用特许生效,该特许必须由版权拥有人或其代表以书面签署作实。专用特许持有人,可享有如版权转让一样的法律权利及 补救方法 ,但有关权利并不能用作针对有关作品的版权拥有人(详见《版权条例第112条)。一项非专用的特许则称为 非专用特许 。

11. 就版权法而言,甚么是精神权利?

11. 就版权法而言,甚么是精神权利?

与版权拥有人的经济权利不同,精神权利是为了保护作者的人格及声誉。精神权利是作者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亦不可转让给其他人(《版权条例第105条)。在香港,两类作者可获授予精神权利: (i) 文字、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可于之前一页〔#连接第II部分第一版的列表〕取得这些作品的例子);及 (ii) 电影导演。根据《版权条例》,他们的精神权利如下: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被识别为作品的作者或电影的导演(详见《版权条例第89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反对作品或电影被贬低,即有关作品或电影被扭曲或毁损,或令作者 / 导演的声誉或荣誉受到损害(详见《版权条例第92条)。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文学作品、 戏剧作品、 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详见《版权条例第96条)。

 

不过,以上权利亦会取决于某些条件及例外情况(列于《版权条例第90919394条)。虽然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但拥有人可以放弃有关权利(详见《版权条例第98条)。

 

侵犯精神权利,等同违反对权利持有人负有的法定责任(权利持有人可以是某件作品的作者、某部电影的导演、或被虚假地署名为某作品 / 电影的作者 / 导演的人士)。有关侵犯行为可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即侵犯者可能会被权利持有人控告。

12. 表演者可就他们的演出享有版权吗?

12. 表演者可就他们的演出享有版权吗?

可以。根据《版权条例》,表演者可就他们的演出享有这个权利。表演者可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包括有权防止任何人将该表演者的演出录影或录音(不包括用作私人及家居用途),以及禁止任何人利用该演出的录影或录音纪录作谋利用途。有关详情,请参阅《版权条例》第200-272条。

13. 谁拥有作品的版权?不同种类的作品,会否有不同的拥有权?

13. 谁拥有作品的版权?不同种类的作品,会否有不同的拥有权?

拥有权的基本规则是,作者 ( 即创作有关作品的人 ) 是第一个拥有作品版权的人。根据《版权条例第11条,不同种类的作品会有不同的作者。以下为列表撮要:

 

作品种类

作品的作者

文学作品

创作者

戏剧作品

创作者

音乐作品

创作者

艺术作品

创作者

声音纪录

制作人

影片

制作人及主要导演

广播

作出广播的人

有线传播节目

提供包括该节目在内的有线传播节目服务的人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发表人

就多于一个作者的合作作品而言,如果每位作者的贡献可以明显地被分辨出来,那么每人就是自己创作那部分的作者( 独立着作权 )。但如果每位作者的贡献,不能从其他作者中区分出来,那么所有作者就会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 合作着作权 )。

 

因此,就独立着作权的作品而言,基本规则是每位作者会拥有属于自己那部分的版权。关于合作着作权的作品,所有作者会共同拥有整件作品的版权,而每个人拥有的版权份数都是均等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名作者去世,他所享有的版权会传给他的继承人,而不是给予其他合作作者。

 

以上规则亦要视乎两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就是涉及雇员的作品和委讬作品:

 

  • 雇员在履行正常职务时所创作的作品,有关版权会属于其雇主,除非双方有其他协议,则属例外;
  • 至于委讬作品(即是由独立作者受其他人士或公司委讬而去创作的作品),委讬人 / 团体可与独立作者订立协议,决定谁可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如属委讬作品,即使委讬人 / 团体并非作品的版权拥有人,有关人士 / 团体仍然可根据《版权条例第15(2)条,享有以下两项重要权利:

 

  • 在该人及作者可合理预料的情况下,享有专用特许权,就所有可合理预料之目的使用委讬作品;
  • 有权合理地提出反对,制止他人在任何目的下利用委讬作品。

 

14. 一名自由身的电脑程式员,撰写了一个电脑程式,用以记录我公司的存货。我已向他支付全数酬劳,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程式的版权属于谁。那么我是该电脑程式的版权拥有人吗?如果不是,我可以就这个程式享有甚么权利?

14. 一名自由身的电脑程式员,撰写了一个电脑程式,用以记录我公司的存货。我已向他支付全数酬劳,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程式的版权属于谁。那么我是该电脑程式的版权拥有人吗?如果不是,我可以就这个程式享有甚么权利?

如没有就版权之拥有权达成协议,便会沿用基本规则,即电脑程式的作者就是版权拥有人。所以应该是那位电脑程式员拥有该程式的版权。

 

不过,凭藉《版权条例第15(2)条,在阁下与那位程式员可合理预料到之目的内,阁下仍可以利用该电脑程式,当中至少可以:将程式安装到阁下的电脑内、使用程式去记录公司的存货、与及为程式制作备用版本。除此之外,阁下有权合理地提出反对,禁止其他人 / 团体就任何目的去利用该程式,例如禁止那位程式员将电脑程式卖给其他人或阁下的竞争者。

15. 我和另外两名作者一起撰写了一本书,这本书共有十二个分章,而我们每人各自写了四个分章。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15. 我和另外两名作者一起撰写了一本书,这本书共有十二个分章,而我们每人各自写了四个分章。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这个案是独立着作权的例子。每位作者会拥有自己所写的分章之版权,而每位作者亦可以利用自己的版权而毋须得到其他作者的同意。如果作者希望就整本书的版权作出一些安排,他们便要就这些安排达成协议。

16. 我与另外两名作者一起写了一本书,但我们之间没有一个是任何一部分的独立作者,我们在每一分章都有参与写作及修订。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16. 我与另外两名作者一起写了一本书,但我们之间没有一个是任何一部分的独立作者,我们在每一分章都有参与写作及修订。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这个案是合作着作权的例子,所有作者都会共同拥有这本书的版权。在任何情况下去行使版权之前,都要先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特别是向他人发出任何版权特许之前,亦要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

18. 关于印刷品的版权法例,是否同样适用于电子形式作品?

18. 关于印刷品的版权法例,是否同样适用于电子形式作品?

适用。只要作品符合版权的要求,无论有关作品是电子形式作品还是印刷品,都可以根据《版权条例》而享有版权保护。所以,就印刷作品而言,如果阁下没有获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阁下就没有权去复印这件作品,亦无权将作品经电脑扫描而转化为电子形式作品。同样地,就电子作品而言,除非阁下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批准,否则阁下不能从互联网下载这份作品,然后储存在阁下的电脑硬碟内,亦不能把作品列印出来。

 

不过,电子形式作品亦有一项与印刷品不同之处。如果一个人在互联网上收看或收听电子作品,无可避免地,在收看或收听过程之中,有关作品会被短暂或附带性地复制,例如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伺服器及个人电脑内,均会有一个暂时的复制本。严格来说,这种短暂或附带性的复制行为,亦算侵犯版权。因此,《版权条例》有一项特别条文,就是为收看或收听网上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短暂或附带性复制行为,豁免法律责任(《版权条例第65条)。这是为了避免网上浏览成为侵权行为。由于该条文是专为电子形式作品而设,因此并不适用于印刷品。

 

另外,请留意「短暂或附带性复制」的意思,通常是指为了浏览网页而要进行的短暂储存(例如 RAM )。如果阁下在互联网中下载一首歌或一套电影(没有缴付所需费用),便属于侵权行为,因为阁下所复制的,并非短暂或附带性复制本,而是故意储存到阁下的电脑硬碟内之永久性复制本。

19. 「多媒体作品」是甚么意思?这类作品的版权会有甚么特别之处吗?

19. 「多媒体作品」是甚么意思?这类作品的版权会有甚么特别之处吗?

多媒体作品是一种电子形式的作品,包含了文字、声音及影像资料,亦会与使用者有互动关系。现时于互联网站内找到的作品,通常都属于多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内会包含了不同种类的作品,一般有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声音纪录及影片(阁下可在之前一页内找到这些作品的例子)。

 

每种隐藏在多媒体作品内的版权作品,都各自受到《版权条例》的保障。因此,如阁下在没有得到批准下对有关多媒体作品作出某些行为 ( 如复制或分发 ) ,便可能已侵犯了包含在这个多媒体作品内的多种(甚至所有)作品之版权。

 

20. 在网站列载的内容及电邮讯息,是否会受到版权保护?那么互联网站的域名又如何?

20. 在网站列载的内容及电邮讯息,是否会受到版权保护?那么互联网站的域名又如何?

如有关网站内容和电子邮件讯息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请往第I部分以取得相关资料),就会受到版权保护。网站内容通常会是多媒体作品(见上题);而电子邮件讯息通常会属于文学作品。两者都受到版权保护。

 

要留意的是,作品张贴在网站内,只表示公众可自由接触到有关作品,但不代表版权拥有人已容许公众以任何方式去复制或利用该作品。

 

域名是一个名字,用作辨认互联网上的机器,通常会是组成网址或电邮地址的一部分。域名并不受版权保护。不过,如果域名是已注册的商标,那便可能受到商标法保护。

 

21. 我从一个美国网站下载了一些图像。要决定我是否侵犯版权,应该根据美国的法例还是香港的法例?

21. 我从一个美国网站下载了一些图像。要决定我是否侵犯版权,应该根据美国的法例还是香港的法例?

一般而言,要决定是否侵权,就视乎阁下在甚么地方进行有关行为。当阁下从网站下载图像时,该图像的复制本便会在阁下的电脑内出现,所以有关复制行为就是在阁下的电脑的所在地,即香港境内进行。因此,要决定阁下的行为是否侵权,适用的法例便是香港法例。

 

22. 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将他人的网页连结到另一处(即是在网页内加入超连结(hyperlink),浏览者可经过超连结登入另一个网页),这样做是否合法?

22. 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将他人的网页连结到另一处(即是在网页内加入超连结(hyperlink),浏览者可经过超连结登入另一个网页),这样做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连结其他网页毋须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同意,因为连结已包含有关网页的网址,而网址并不受版权保护。不过,尽管加入连结的行为并无侵犯版权,网页的负责人仍可能根据其他法侓去提出反对(例如有关连结对网页的负责人构成诽谤,或令公众误以为两个网页负责人有贸易联系)。在这些情况下,有关连便可能会违法。

 

假冒 (涉及公司商誉)

VI. 假冒 (涉及公司商誉)

假冒是关于商人可有权维护其生意商誉,而展开法律行动。这种权利并非由任何法例条文赋予,而是根据普通法而得到的权利。当一名商人非法地向其他人作出虚假陈述(误导)自己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其他商人的货品或服务,这便会构成假冒 。商人的虚假陈述,一般是以下述方式作出:

 

  • 模仿其他商人的商标或品牌;
  • 模仿其他商人的贸易商号或个人名字;
  • 模仿其他商人的货品包装、标签或式样;
  • 模仿其他商人创造的虚构故事角色。

其他有关假冒的常见虚假陈述形式还包括:

 

  • 一名商人就一项涉及其他商人货品的订单,提供自己的货品;
  • 一名商人假扮是另一名商人的代理人或经销人;
  • 一名商人虚假地表示,其货品或服务已获第三者(通常是出名的商人)批注;
  • 一名商人虚假地表示另一名商人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其本人的货品或服务(通常称为「逆向假冒」)。

以上项目并未涵盖所有假冒行为。针对假冒的法律会不断发展,以打击新颖的虚假陈述。可以清楚知道的是,就假冒所进行的法律行动,并不只限于模仿商标( * 注意),而即使假冒行为是基于模仿商标,有关商标亦未必需要是注册商标。所以,虽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条例保护,但这类商标仍可以根据普通法获得保护,不受假冒侵犯。另一方面,注册商标就可受商标条例保护,同时亦受普通法中有关假冒的法律保障。

 

(*注意:版权同样亦可以就假冒而受普通法保护。但相比控告别人假冒,如果作品的版权能够确立,版权拥有人根据《版权条例》去提出诉讼会更为容易,因为版权法没有要求须证明商誉之存在。)

 

要成功控告另一方假冒,原告人必须确立以下三点:

 

  • 原告人就自己的货品或服务享有商誉或名誉(例如有关的货品 / 服务已为公众所认识);
  • 被告人已作出虚假陈述,引致或很可能引致公众相信被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原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及
  • 原告人因此蒙受或很可能蒙受损失(通常是生意损失)。

就假冒作出的法律行动,属于民事诉讼。受害人可获得的补偿或补救方式(就不同的法庭命令)如下: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用以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有关产品);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从有关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

就假冒而提出的法律行动涉及复杂的法律争议。建议阁下在没有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前,不要随便控告他人假冒。

 

侵犯版权及允许的作为(获豁免侵权之行为)

II. 侵犯版权及允许的作为(获豁免侵权之行为)

根据《版权条例》,版权拥有人可就他们的作品,拥有专有权利去进行以下行为(详见《版权条例》第22-29条):

 

  • 将作品复制至有形媒介(例如纸张或任何数码媒介);
  • 分发作品的复制品,而有关作品之前从未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发行;
  • 为了经济或商业利益,将电脑程式及声音纪录的复制品出租;
  • 透过互联网,让公众可以接触到作品的复制品;
  • 在公众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不适用于艺术作品及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 将作品广播,或将作品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中(不适用于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 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制作改编本,包括:
    • 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 将戏剧作品转为非戏剧作品 ( 反之亦然 ) ;
    • 以图像表达一个故事;
    • 编排或誊写音乐作品;
    • 将电脑程式转化为另一种电脑语言或代号。
  • 就作品的改编本进行以上行为(例如影印一本英文书的中文译本,或出售译本的复制品等)。


民事责任

 

如果一个人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亲自进行以上任何一种行为,或导致另一方或要求另一方进行以上任何一种行为,该人便侵犯了有关作品的版权。这种侵犯版权的方式视为「 直接侵犯版权 」,控方并不需要证明侵权者是否有犯罪意图。所以,即使侵权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侵犯了版权,这名侵权者仍要负上法律责任。

 

另外亦有两点需要注意:

 

  1. 即使侵权行为是间接地进行,仍算是侵犯版权(例如将复制品再复制)(《版权条例第22(3)(b)条);
  2. 要构成侵犯版权,有关行为只须涉及作品的「实质部分」便可(《版权条例第22(3)(a)条)。至于何谓「实质部分」,测试的标准是在于质化而非量化(例如并非以多少个字或多少页书去衡量)。一般而言,作品的一部分如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程度的知识精力去创造出来,在法律上该作品的一部分便属实质部分而值得受版权保护。 以版权作品的原本性为说明 ( 见第 I 部分之问题 1) ,并没有要求被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某作品部分必须具高质素或具美术价值,亦没有要求该部分必须具创意或是新颖的。除非该部分是琐碎的或只需要少量技术或劳力而做成,否则该部分便视为值得受版权保护。因此,如要避免招致侵权责任,较稳妥的做法是除了题目、姓名、短句及一些琐碎项目外,其余所有意图去复制或处置的作品部分皆当作为「实质部分」。

直接侵犯版权之侵权者只会招致民事责任,但如果侵权的复制本是用作出售或出租,那么除了民事责任外,侵权者亦会干犯刑事罪行(见以下「刑事罪行」)。

 

除了直接侵犯版权外,一个人如果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进行以下行为,便属于 「间接侵犯版权」 并可能会招致民事责任(《版权条例第3031条):

 

  • 将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 为贸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复制品;
  • 在贸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况下分发该复制品,但已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有关损害通常指营业额降低或丧失营商机会。

不过,侵权者须在进行有关行为时,经已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处理侵犯版权的复制品,该侵权者才需要为间接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该人有此认知或有犯罪意图,该人便毋须就间接侵犯版权而负责。

 

除此之外,如一个人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进行以下行为,该人亦可能会因间接侵犯版权而招致民事法律责任:

 

  • 提供专门为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设计或改装的物品(《版权条例第32(1)条);
  • 透过电讯系统将作品传送开去,令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可接收有关传送的人,都能够制造侵犯版权的复制品(《版权条例第32(2)条);
  • 允许一个公众娱乐场所进行侵犯版权的表演(《版权条例第33条);
  • 提供器具或提供处所摆放器具,或提供声音纪录或影片,以用作侵犯版权的表演(《版权条例第34条);
  • 提供专门设计或改装的工具,用以避过防止版权作品被复制的保护措施,或发布相关资料,意图协助他人避过上述防止复制的保护措施(《版权条例第273条)。

总括来说,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一项物品的版权受到侵犯,有关版权拥有人就可以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从而取得赔偿或弥补损失。此外,版权拥有人亦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防止发生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刑事罪行

 

版权条例第118119A120条列明了侵犯版权的刑事罪行。根据《版权条例第118(1)条,任何人如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即属违法:

 

  • 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 将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 为贸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发或处理侵犯版权复制品,以期作出其他侵犯版权的作为;
  • 在贸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况下分发有关复制品,但已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有关损害通常指营业额降低或丧失营商机会。

如果就以上任何一项行为被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四年监禁,以及就每一项侵权复制品罚款五万元。

 

其他刑事罪行还包括:

 

  • 提供专门为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设计或改装的物品(《版权条例第118(4)及(8)条),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八年;
  • 在提供复印服务的业务中,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版权条例第119A条),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四年;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作为输出到香港之用(《版权条例第120(1)条),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八年;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制作专门为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设计或改装的物品,并意图在香港使用(《版权条例第120(2)及(3)条),有关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八年。

 

1. 我借了一本书,而书中某些内容的版权已过期。如果我只影印含有这些内容之那几页书,我会否仍然侵犯了这本书的版权?

1. 我借了一本书,而书中某些内容的版权已过期。如果我只影印含有这些内容之那几页书,我会否仍然侵犯了这本书的版权?

会。因为除了书本之内容文字享有版权外,书本的排印编排亦享有版权。影印书中的几页,不单只复制了这几页的内容,亦复制了这几页的版面设计(即排印编排)。所以,虽然影印版权已过期的内容没有违法,但仍然可能侵犯了书籍的排印编排之版权,而这个版权的拥有人是该书本的发表人(出版人)。不过,如果阁下的行为属于B部分所讲的「允许的作为」,便可能不算侵权。

 

2. 我是一名店东,我买了一只正版的音乐CD光碟。如果我在店内播放这只CD光碟,我会侵犯版权吗?

2. 我是一名店东,我买了一只正版的音乐CD光碟。如果我在店内播放这只CD光碟,我会侵犯版权吗?

会。在阁下的店内播放音乐CD光碟,等于在公众地方播放声音纪录,同时亦等于在公众地方演奏CD内的音乐。如果阁下没有得到版权拥有人(即音乐纪录的制作人及音乐的作曲人)同意,以上两种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建议阁下与代表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团体联络,以取得版权拥有人的同意(请参阅有关问答)。

 

4.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游戏CD光碟,如果把CD光碟借给我的朋友,让他在自己的电脑也可以玩这个游戏,我要为侵犯版权负上责任吗?

4.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游戏CD光碟,如果把CD光碟借给我的朋友,让他在自己的电脑也可以玩这个游戏,我要为侵犯版权负上责任吗?

不会,但要先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阁下将 CD 光碟借给朋友前,已从自己的电脑内,将有关电脑游戏移除;及
  2. 阁下的朋友同意电脑游戏中的使用者特许条款。

如果不符合任何一个条件,阁下便会因为授权阁下的朋友去制造没有特许权的电脑游戏复制本,而要负上法律责任。

 

5. 一名学生复印了一本书,并分发给全班同学,他有侵犯版权吗?他的同学又是否有侵犯版权?

5. 一名学生复印了一本书,并分发给全班同学,他有侵犯版权吗?他的同学又是否有侵犯版权?

如果这名学生在复印书本时,并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准许,他所复印的,显然是侵权复制本。如果这名学生是为了获利,将复印本分发给他的同学(例如他除了向同学收回复印费用外,还收取服务费用),这名学生便因售卖侵权复制本,侵犯了书籍的版权,这不单只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同时亦会招致刑事责任。他可能会因此需要被罚款,甚至被判监。

 

不过,即使这名学生不是为了获利而分发复印本,由于他是分发给全班同学,他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达到对版权拥有人不利的程度」。这样的话,这名学生仍然要就侵犯版权,负上民事及刑事责任。

 

要留意的是,无论分发行为,是否为了获利,由于这名学生为他人复制了大量复制本,「为私人研习而公平处理」这个抗辩理由,并不适用(《版权条例第38(2)(b)条)。公平处理不算是侵犯版权,详情请前往B部分

 

另一方面,无论其他同学是否有就复制本付款,他们都毋须负上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并无干犯任何违反版权条例的行为。

6. 我在街上买了一只盗版VCD光碟,我要就侵犯版权,负上法律责任吗?

6. 我在街上买了一只盗版VCD光碟,我要就侵犯版权,负上法律责任吗?

根据版权条例,只是购买盗版 VCD 光碟,并非侵权(犯法)行为。不过,阁下应该注意,如果阁下在进行贸易或生意时,管有盗版 VCD 光碟,阁下便要就间接侵犯版权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即VCD光碟的版权拥有人,可以控告阁下要求索偿。另外,如果阁下在进行贸易或生意期间,管有盗版VCD光碟,是为了进行进一步侵权行为,阁下便可能同时要负上刑事责任,而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除此之外,如果阁下就盗版 VCD 光碟,进行某些行为,例如制作更多 VCD 复制本,或在公众地方放映 VCD 内的电影,阁下肯定要为这些侵权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7. 如果我只阅读网上的文章,或听网上找到的音乐,我有侵犯版权吗?

7. 如果我只阅读网上的文章,或听网上找到的音乐,我有侵犯版权吗?

没有。这些行为并无侵犯版权。因为任何短暂及偶然的复制行为,是为了在互联网阅读或聆听作品,而必须要作出的技术性行为。这种行为已获清楚豁免,不属于侵权行为(《版权条例第65条)。不过,如果在阅读或聆听作品以外,阁下还将作品下载到自己的电脑(即在阁下的电脑硬碟保留永久复制本),或者复制有关作品,除非阁下获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否则阁下便侵犯了作品的版权。

 

8. 根据版权条例,平衡进口(或灰色市场货物)是否合法?

8. 根据版权条例,平衡进口(或灰色市场货物)是否合法?

平衡进口是在香港境外合法制造的货物(例如复制作品),但货品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清晰同意下,进口到香港,凭藉《版权条例第35(3)条,除了以下两种情况,平衡进口属于侵犯版权:

 

  1. 版权拥有人 没有 委任任何专用特许持有人,在香港制造货品,亦无在制造平衡进口的地方,委任任何专用特许持有人;
  2. 版权拥有人在制造平衡进口的地方,委任了专用特许持有人,同时委任 同一个 版权特许持有人,在香港制造货品。

「专用特许持有人」是指,持有人有权在特许之下,履行某些权利,其他人包括版权拥有人,都无权履行这些权利(《版权条例第103条)。所以,如果一名独家特许持有人,在香港制造作品的复制品,其他人(包括版权拥有人)都无权在香港制造作品的复制品。

 

版权条例第35(3)条的作用,是如果版权拥有人委任了独家特许持有人,在香港制作货品,但在平衡进口的地方,没有委任独家特许持有人(反之亦然),平衡进口在香港,会被视为侵权作品。同样地,如果获委任在香港制造货品的独家版权持有人,与在制造平衡进口的地方所委任的独家版权持有人,并非同一人,有关的平衡进口,亦会被视为香港的侵权作品。

 

不过,《版权条例第35(3)条并不适用于在2003年11月28日后平衡进口到香港的电脑软件,原因是2003年11月28日生效的《版权条例第35A条,清楚写明平衡进口的电脑软件,不会被视为侵犯版权。

 

9. 我在撰写报告时,从互联网摘录了一些段落、列表和图像,并包括在报告内。我有侵犯版权吗?

9. 我在撰写报告时,从互联网摘录了一些段落、列表和图像,并包括在报告内。我有侵犯版权吗?

有。除非阁下已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特许,让阁下把有关作品,放在报告内。另外,在合理的情况下,阁下亦可以有抗辩理由,包括「公平处理」(即为了研究、私人研习、作出批评、评论或新闻报导而使用作品──详情请前往B部分

 

要留意的是,把作品放上互联网上,只代表版权拥有人,容许公众在网上观看或聆听作品,但不代表版权拥有人已特许公众复制作品(除了因为观看或聆听作品,而要进行技术性的短暂或偶然性复制行为,有关行为是根据《版权条例第65条所容许)。

 

10. 我的公司习惯保留有关公司及竞争对手的剪报复印本,并放在公司的资料库内,让员工可以取阅。我的公司要为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吗?

10. 我的公司习惯保留有关公司及竞争对手的剪报复印本,并放在公司的资料库内,让员工可以取阅。我的公司要为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吗?

要。阁下的公司需要就未经报纸的版权拥有人特许或同意下,制造报纸的复制品,而要负上法律责任。要取得本地报纸出版商的特许,阁下的公司可以联络代表十二份本地报纸及十九份本地杂志的 香港复印授权协会(HKCLA)。另外,阁下亦可以直接联络有关报馆,取得他们的同意。

 

11. 如果我在我的网站内,放了一些流行歌曲给别人下载,但纯粹是作为样本,我是否侵犯了这些歌曲的版权?那如果我只把部分歌曲放到网站呢?

11. 如果我在我的网站内,放了一些流行歌曲给别人下载,但纯粹是作为样本,我是否侵犯了这些歌曲的版权?那如果我只把部分歌曲放到网站呢?

是的。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把流行歌曲放到阁下的网站,即使纯粹作为样本,亦属于侵权行为(《版权条例第26条)。有关行为并不属于版权条例下之允许的作为(见 B部分)。

 

如果阁下只放歌曲的一部分到网站,而该部分属于流行曲的实质部分(以质计并非量计),阁下仍然是侵犯了歌曲的版权。一般而言,作品的一部分如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程度的知识精力去创造出来,在法律上该作品的一部分便属实质部分而值得受版权保护。将歌曲的一部分用作样本,一般都是歌曲最受欢迎或最吸引的部分,所以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流行曲的实质部分。

 

12.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为CD光碟制造备份,我是否侵犯了版权?如果我把程式安装在多于一部电脑(如安装在我家的电脑及公司的电脑)呢?

12.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为CD光碟制造备份,我是否侵犯了版权?如果我把程式安装在多于一部电脑(如安装在我家的电脑及公司的电脑)呢?

就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无侵犯版权。凭藉《版权条例第60条,一名电脑程式的合法使用者,如有必要为合法使用电脑程式而制作备份,他并不算侵犯程式的版权。不过,一切取决于电脑程式的使用者牌照。如果使用者牌照规定制作备份的条件,使用者在制造备份时,必须要遵从这些条件。

 

就第二条问题,电脑程式的安装,由使用者牌照的条款规管。阁下应该小心阅读使用者牌照,看看阁下是否获准在多于一部电脑安装程式。

 

13.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将CD光碟,放到互联网拍卖重售,我会否侵犯版权?

13.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将CD光碟,放到互联网拍卖重售,我会否侵犯版权?

不会。重售电脑程式不会侵犯版权,只是阁下在重售之前,已完全从阁下的电脑内,移除程式及删除所有档案。

 

不过,阁下在重售电脑程式之前,必须先查阅程式的使用者牌照条款,如果牌照清楚写明禁止重售(例如清楚写明不容许转移使用者牌照,或使用者牌照在转让时,会自动失效),那阁下在重售程式时,可能不能够将有效的使用者牌照转移给之后的买家。这会使到重售程式无效(《版权条例第64条)。

 

14. 在香港使用BT(Bit Torrent)是否犯法?

14. 在香港使用BT(Bit Torrent)是否犯法?

BT 是透过互联网,迅速地分发大型档案或大量数据的档案分享技术。当几部电脑同时下载同一个档案时,每部电脑亦同时将部分档案传送给另一些电脑。因此,下载速度会比由一个来源下载得更快。(注意:如果阁下想知道有关 BT 的更多资料,请谘询资讯科技专家。)

 

香港并无法例指明使用 BT 是违法的。使用 BT 的人,是否会招致法律责任,取决于他使用这个技术作甚么用途。如果某人利用 BT 下载或上载侵犯版权作品,明显地,该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但如果该人利用 BT 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的作品(或在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分享有关作品),那么使用 BT 便完全合法。

 

15. 如果我的行为(例如在未经批准下,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非为了商业目的,我会否获豁免被控侵犯版权?

15. 如果我的行为(例如在未经批准下,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非为了商业目的,我会否获豁免被控侵犯版权?

不会。如果阁下为了非商业目的而分发版权作品,但阁下的行为足以对版权拥有人不利(例如损失收入或生意机会),阁下仍然要负上刑事法律责任(《版权条例》第118(1)(f)条)。

 

16. 如果一间公司被裁定要就侵犯版权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后果是甚么?

16. 如果一间公司被裁定要就侵犯版权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后果是甚么?

公司如被裁定要为侵犯版权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刑罚是被判罚款。除此之外,如果有证据显示,侵权行为是得到任何一名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职员,或任何看来职分是相类似的人,或是因以上人士而引致有关侵犯行为,有关人士将与公司一样,一同要负上刑事法律责任,这表示他们可能会因相关条例,被判罚款或/及监禁。

 

17. 我买了一只正版音乐CD光碟。如果我将之转化为MP3格式,让我可以在MP3机内播放,我是否侵犯了版权?

17. 我买了一只正版音乐CD光碟。如果我将之转化为MP3格式,让我可以在MP3机内播放,我是否侵犯了版权?

根据现时的香港法例,答案是阁下会侵犯版权。将音乐 CD 光碟转化为 MP3 格式,涉及复制声音记录及所有潜在的作品(音乐作品及歌词)。除非阁下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同意,否则便属于侵犯行为。要留意的是,即使阁下买了正版 CD 光碟,这并不等于版权拥有人,同意阁下把 CD 光碟转为 MP3 格式。不只这样,有关转化并不属于版权条例中的任何 允许的作为 (请参阅B部分)。

 

(请注意,暂未通过成为法例的《2011 年版权( 修订) 条例草案》,包含了豁免条文,令有关转化行为不会被视为侵权。)

 

B. 是否有任何「允许的作为」,可获豁免被指为侵犯版权?

B. 是否有任何「允许的作为」,可获豁免被指为侵犯版权?

根据《版权条例》第37-88条,有一些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会被法例允许,而不会构成侵犯版权。这些行为涉及教育、图书馆及资料库、公共行政的不同种类活动,以及其他使用版权作品的杂项用途。界定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普遍都很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文,以及留意须符合哪些条件才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部分的内容只为阁下提供一些基础概念作为参考,如有其他问题,阁下必须要谘询律师。

 

公平处理

 

在允许的作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处理」行为。根据《版权条例》,公平处理涉及两个要素:

 

  1. 有关处理必须要公平;及
  2. 处理版权作品之用途只局限于七种特定目的 –––– 研究、私人研习(《版权条例第38条)、批评、评论、新闻报导(第39条)、教学(第41A条)或公共行政(第54A条)。(

任何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为,包括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都不算是公平处理。这与美国版权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辩截然不同,美国版权法的「公平使用」,并无局限某几种目的,所以可作为被指控侵权的一般抗辩理由。

 

要决定处理版权作品是否公平,法庭会考虑以下四项因素(《版权条例第38(3)条第41A(2)条第54A(2)条):

 

  1.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2. 作品的性质;
  3.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 ;及
  4.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总之,最基本的考虑因素是,有关处理不应该与版权拥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时有所冲突,亦不应该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第37(3)条)。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项处理涉及上述七种特定目的之其中一项,而必须要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但又并非用以取代购买该作品,这便很可能被视为其中一种公平处理的 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处理并非为七种特定目的之一、或复制作品之部分过多、或足以取代购买整件作品,有关处理就较难会被视为公平处理。问题通常是取决 于复制程度及对涉案人士的印象。

 

教学用途

 

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作的公平处理(第41A条)明确容许教师将版权作品复制品,上载到学校内联网作教学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要考虑决定有关处理是否公平的四项因素之外(见「公平处理」之讨论),还要符合额外两项条件:

 

  1. 有采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从学校内联网取得版权作品复制品,确保该版权作品复制品,只提供给需要用以教学或学习的人;及
  2. 该版权作品复制品不会不必要地储存于学校内联网过久,一般情况下为不超过连续12个月。

除了公平处理,《版权条例》亦有包含一些特定条文,容许就教学目的而对版权作品进行某些行为。当中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 为教学或考试目的而作出的事情(《版权条例第41条);
  • 在学校活动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第43条);
  • 为教学目的而由学校纪录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第44条)。

其他允许的作为

 

版权条例》还列有其他允许的作为,较重要如下:

 

  • 图书馆馆长或档案保管员进行的复制(第46-53条);
  • 为立法会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第54条);
  • 开放予公众查阅或在公事登记册内的复制资料(第56条);
  • 合法使用者复制及制作电脑程式的改编或备用版本(第60-61条);
  • 在互联网观看或聆听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暂时或附带性复制行为(第65条);
  • 公开诵读或背诵已发表作品的段落(第68条);
  • 为公开展示艺术作品而作出的行为(第71条);
  • 为一个会社或社团等表演、 放映或展示作品(第76条);
  • 为迁就时间而制作纪录(请参阅 问题3);
  • 为电视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制作相片(第80条);
  • 免费为公众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第81条)。

界定上述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非常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小心阅读有关条文,并在有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1. 版权条例是否容许我影印不多于书本内的一成内容?

1. 版权条例是否容许我影印不多于书本内的一成内容?

不是。在未经版权拥有人特许或同意下复印书籍,表面已是侵犯版权,而如果阁下复印的属于书籍的重大部分,阁下便要负上法律责任。重大部分的测试方法,在于质量而非数量。法例中并无讲明,一个人可以复印一本书的一成(或其他更少比例)的内容。这一成可能已经是书籍的重大部分。所以,除非阁下有抗辩理由(例如公平处理或取得版权拥有人的准许,否则阁下很有可能,要就侵犯这本书的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

 

3. 我需要夜班工作,不能及时收看我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我可以录起这些节目,好让我放工后可以收看吗?

3. 我需要夜班工作,不能及时收看我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我可以录起这些节目,好让我放工后可以收看吗?

可以。版权条例容许为了迁就时间而录起电视节目。不过,要留意的是,有关录影只可作私人及家居用途,以及纯粹是为了在更方便的时间收看有关电视节目(《版权条例第79条)。

 

4. 我的公司有二十部电脑,如果要购买电脑软件,费用将会很高昂。我可以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但价钱较平的合法电脑软件吗?如果香港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情况会否有不同?

4. 我的公司有二十部电脑,如果要购买电脑软件,费用将会很高昂。我可以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但价钱较平的合法电脑软件吗?如果香港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情况会否有不同?

在2003年11月28日之后,根据《版权条例第35(3)条,其他国家制造的合法电脑软件复制本,不会被视为侵权复制品。这表示,在香港管有这些复制品,无论是否为了贸易目的,或者香港是否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都不会被视为侵犯有关电脑程式的版权。所以,阁下可以自由地在阁下的公司,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的合法电脑软件。

 

不过,要留意的是,有关豁免条款,只适用于电脑程式的复制品,以及属于同一个电脑程式的从属作品。有关豁免并不适用于其他版权作品(详见《版权条例第35A条)。

 

6. 我是一名教师。我在杂志内看到一篇好文章。我可以复印这篇文章,并派发给我的学生,用作班上讨论吗?

6. 我是一名教师。我在杂志内看到一篇好文章。我可以复印这篇文章,并派发给我的学生,用作班上讨论吗?

可以。《版权条例第41A条,容许教师以公平处理为由,在学校使用版权作品作教学用途。阁下可依据此条例,使用该文章。在评估阁下复印文章是否属公平处理时,以下四个因素相当重要:

 

  1.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2. 作品的性质;
  3.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 ;及
  4.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因此,一般准则是,阁下复印文章,应该是对课堂讨论属合理及必要的,复印量亦不能大量至可以代替购买该本杂志。为审慎起见,阁下应该确保复印量不会过多(例如只复印足够在课室使用的份量),以及只复印需要用作课堂讨论的部分(例如只复印与讨论相关的段落)。

 

除了第41A条,阁下亦可依循知识产权署发出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引》,了解如何复印物品,在课室使用。指引列明,容许阁下在以下条件下,复印报章或期列的整篇文章(E部(6)(a)(i)条):

 

  • 授课教师或其代表可制作多份印刷作品的复制本(E(1)条)。
  • 复印本是用来分发给学生作教学或讨论用途,或在课室中使用。学生可保留复印本,以便日后参考。(E(2)条)。
  • 复印本的数量应只限于参与课程的学生每人一份。(E(4)条)。
  • 在同一个学年的单一课程中,不得复制作品多于27次(E(5)条)。

此外,阁下亦应留意,复印作品必须遵从某些条件,包括即时性(D(4)条)、简洁(E(6)条)及累积效果(E(7)条)。

 

这些条件比较严谨,尤其是「即时性」,被界定为「如决定使用某作品的时间,与拟于课堂上使用该作品的时间十分接近,则要求教师必须取得许可才复制作品并不合理。就本条文而言,如决定使用某作品的时间,与拟于课堂上使用该作品的时间,相距不多于三个工作天,则要求教师必须取得许可才复制作品并不合理。」因此,如果阁下在上课前一段较长时间之前,已经决定要复印作品作教学用途,阁下就不能以指引作为免责依据。

 

7. 我是一名教师,想要为我的学生收集一些阅读材料。如果我扫描了一些材料,并上载到网站,让我的学生下载,我会侵犯版权吗?如果我把材料放到只有学生可以进入的学校内联网呢?

7. 我是一名教师,想要为我的学生收集一些阅读材料。如果我扫描了一些材料,并上载到网站,让我的学生下载,我会侵犯版权吗?如果我把材料放到只有学生可以进入的学校内联网呢?

根据现时法例,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特许或准许下,将版权物品的复制品放到阁下的个人网站,即使是为了教学用途,仍然属于侵权行为。不过,阁下可以依据《版权条例第41A条,将材料放在学校内联网,这样就不属侵权。该条例容许教师为教学用途,而将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放在学校内联网。不过,阁下要留意第41A条列出的一些前设条件,即:阁下将复制品放在学校内联网,属公平处理(见「公平处理」的讨论及四项因素)。一般而言,将这些版权物品复制品放到学校内联网,应该是作为教学的合理和必要安排,而复印的程度,不能大量至足以取代购买原装书本或戴有该版权物品的刊物。

 

此外,依据第41A条获得輍免,还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有采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从学校内联网取得版权作品复制品,确保该版权作品复制品,只提供给需要用以教学或学习的人;及
  2. 该版权作品复制品不会不必要地储存于学校内联网过久,一般情况下为不超过连续12个月。

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便不能根据第41A条获得豁免,除非阁下取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或准许,否则就属侵犯版权。

 

9. 学校可以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播放电影吗?录起电视或电台节目呢?

9. 学校可以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播放电影吗?录起电视或电台节目呢?

可以。如果播放电影目的是为了教学,而观众包括了教师及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人(包括学生的家长及监护人),学校可以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特许或同意下,播放电影(《版权条例第43条)。

 

同样地,学校亦可以录起电视或电台节目,如果有关录制是为了教学目的,而非为了牟利,只需要在录制本中,鸣谢节目的着作者或其他有份参与制作的人。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节目属于特许节目,有人已获授权进行有关录制,学校便不能进行录制,而录制节目时,应该要留意这一方面(《版权条例第44条)。

 

10. 我的学校计划进行一个校内比赛,让同学根据一些本地作家的短故事,演出不同话剧。我学校可以不从版权拥有人处取得许可,而进行有关活动吗?

10. 我的学校计划进行一个校内比赛,让同学根据一些本地作家的短故事,演出不同话剧。我学校可以不从版权拥有人处取得许可,而进行有关活动吗?

可以,只要阁下学校的表演,是由阁下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演出,而观众包括了教师及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人(包括学生的家长及监护人)(《版权条例第43条)。

 

专利

III. 专利

专利是一种产权,让专利持有人(即专利拥有者)享有专利权,在特定的时间内,去制造、售卖、使用、进口、或利用已注册专利的发明。与版权不同,专利需要提出申请,而不会自动生效。除此以外,专利亦有地域限制。要就一项发明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阁下必须要在香港提出申请,以取得专利。即使有关发明已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亦需要在香港再次申请。同样地,即使一项发明在香港已取得专利,除非阁下亦已在其他国家申请及获颁专利,否则有关发明,在其他国家亦得不到专利保护。

 

专利条例》(香港法例第514章)是掌管香港专利保护的法规,在1997年6月27日生效。根据条例,香港有两种专利:

 

  1. 「标准专利」 提供最多二十年的专利保护;及
  2. 「短期专利」提供最多八年的专利保护。

 

1. 甚么种类的发明,可享有专利保护?

1. 甚么种类的发明,可享有专利保护?

根据专利条例,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或一个方法。一般而言,产品是指一些有形的物质或物体,例如装置、机器、材料或加工物品。相比之下,方法就指一些制作或做事的方式,例如制作产品的方式、或使用一种物体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关发明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在取得专利之前,都必须要符合专利保护的三项主要要求

 

2. 我在申请专利前,要注意甚么?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2. 我在申请专利前,要注意甚么?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除了受保护的时期有分别外,两种专利的申请程序亦有不同。要取得标准专利,首先要从海外的「指定专利办公室」取得专利,再向专利注册处处长(即知识产权署署长)登记。目前在条例下,有三个指定专利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专利在英国申请)。

 

如果,例如一项发明在澳洲制作,发明者在中国(除了澳洲外)申请并取得专利,发明者仍然要在香港再次申请另一个专利,才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专利权。

 

简单来说,要在香港申请 标准专利 (可获最多二十年的保护),阁下必须要先申请一个国家专利或英国专利。如果获批国家专利或英国专利,专利拥有人就可以在香港登记一个标准专利,在香港享有专利条例赋予的保护。

 

相反, 短期专利 (可获最多八年保护)可以直接向香港的专利注册处处长申请,而毋须在其他地方先取得专利。所以,短期专利比标准专利更快取得。短期专利最适合一些短期性的产品,根据它们的特性,一个可以快速取得的专利,已可给予足够的保护。

 

要取得专利,必须要彻底透露涉及的发明详情。所以,当申请专利时,无论是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阁下都必须要在申请时,就发明提供足够清晰及全面的资料。如果这项要求不能达到,有关申请便会被拒绝。除此之外,要获得专利,这项发明必须符合 三个主要要求 

 

  1. 发明可用于工业用途,即可以在任何行业中制造或使用(《专利条例第97条)。
  2. 发明属于新的。这一般是指,在发明未作出申请前,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未知道有关发明(《专利条例第94条)。
  3. 发明涉及创造性。这一般是指,在发明作出申请时,有关发明并不为人所注意(《专利条例第96条)。

申请专利时,需要小心草拟申请书。不理想的草拟书,可能会令阁下损失生意,甚至与其他专利拥有人引发法律诉讼。虽然这并非法律要求,但我们强烈建议阁下聘请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去为阁下撰写专利申请细节,以及代表阁下,与涉及的专利部门沟通,尤其是如果阁下想在海外申请专利(这是在香港申请标准专利前所必须要做的步骤)。就香港申请专利的详情,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3. 谁拥有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侵犯专利的人会遇到甚么惩罚?

3. 谁拥有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侵犯专利的人会遇到甚么惩罚?

专利一般属于发明者,构思到关键性的发明概念而引发有关发明的人。不过,如果有关发明,是雇员在履行一般职务或受特别指示下产生,或可合理地预期在履行职务时,会产生有关发明,有关发明的专利,便应该属于雇主(《专利条例第57条)。

 

标准专利的生效期,由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指定专利办公室当日计起二十年,并在二十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39条)。 短期专利 同样在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专利注册处处长当日计起八年,并在八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126条)。

 

无论是标准专利还是短期专利,专利拥有人有权防止其他人就有关发明,在香港进行以下行为(见《专利条例第73条第74条):

 

  • (当发明是一种产品制作、进行市场推广、使用或进口有关产品;
  • (当发明是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

侵犯专利权是民事过失(即侵权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在侵犯专利权的法律程序中,根据《专利条例第80条,专利拥有人可要求侵权者作以下补偿: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受专利保护的有关产品,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有关方法);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侵权者因侵权物品而获得的利润。

 

商标

IV. 商标

商标是任何记号(例如标志),能够让人从其他产品或服务,区分出某一个商人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一名消费者较倾向认为,有相同商标的货品(或服务),是由同一个生产商出产(或由同一个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即使消费者并不知道生产商(或服务供应商)的身份。这反映了商标的作用及价值,即一个显示货品或服务来源的指标。

 

有些作者将「贸易商标」与「服务商标」作出区分,前者只可用在货品上,后者就只可用在服务上。但有关区分,并不适用于《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法例以「商标」统称货品及服务的商标。

 

商标可进行注册,皆可毋须注册。如果商标是根据商标条例进行注册,就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享有法例赋予的保护。如果商标不在香港注册,即使在其他国家已经进行注册,亦不能在香港受到相关法例的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只可以根据普通法,享有不受假冒(见 第VI部分有关假冒的详情)的保护。

 

1. 详细一点说,甚么会构成商标?

1. 详细一点说,甚么会构成商标?

根据2003年4月4日生效的《商标条例第3条,商标可包含文字(包括名字)、徵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甚至是声音或气味。这项条款比以往的条款,容许更多记号成为商标,以往的条款禁止声音及气味成为商标。不过,阁下必须留意,根据条例,商标必须能够透过图表去代表,即可以透过书写、绘画、音符、书面形容或任何以上的组合去表达。所以,除非声音或气味,可以清楚地透过绘画或任何书面形容去描述,否则便不能注册为商标。

 

2. 我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有甚么需要知道?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2. 我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有甚么需要知道?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要取得商标条例下的注册商标,便要向商标注册处处长,即知识产权署署长提出申请。要合资格进行注册,有关商标必须符合一些基本要求,包括能够从其他同类的商人,区分出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以及能够以图表代表有关商标。

 

不仅如此,商标不能就以下原因提出反对(《商标条例第11条第12条):

 

  • 商标纯粹是描述有关货品或服务,包括其品质、原本目的、价值、来源地、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质;
  • 商标已成为惯用的现行语言,或已在贸易中,成为确立的实务做法;
  • 商标可能会欺骗公众;
  • 商标与同类货品或服务中已注册的商标、或已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或
  • 商标与着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如果申请注册的有关商标,属于以上任何一类,有关申请可能会被专利注册处处长拒绝。申请商标注册,必须要列明注册商标所包括的货品或服务,以及这些货品或服务,属于哪一个种类。如果申请成功,商标会以申请人的名字注册。就申请注册商标的详情,请参阅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申请注册商标是繁复的程序,我们建议阁下聘用律师或这方面的专家,去为阁下处理注册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3. 根据商标条例,商标可享有的法律保护,为期多久?侵犯商标可能会被判处的惩罚是甚么?

3. 根据商标条例,商标可享有的法律保护,为期多久?侵犯商标可能会被判处的惩罚是甚么?

当商标注册后,有关注册会由递交申请当日计起的十年内生效(详见《商标条例第48条第49条)。每次付款更新注册,有关注册便再延长十年有效期。所以,不如版权专利般,当商标注册更新后,注册商标可以无限期继续受到保护。

 

根据《商标条例第18条,如果其他人在贸易或生意业务中,就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有权控告该人侵犯商标。当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如果其他人在贸易或生意业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无论是否用于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的拥有人,都有权控告该人侵犯。(注意:就「驰名商标」的详尽解释,请参阅《商标条例第4条附表2。)

 

侵犯商标属于民事过失(即侵犯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 ) 。在侵犯商标的法律程序中,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选择以下几种的补偿方法: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犯者继续售卖涉及商标的有关产品);
  • 交出侵犯商标的产品;及
  • 交出侵犯者因侵犯商标产品而获得的利润。

 

注册外观设计

V. 注册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是关于保护已 完成产品的外观 。这是一种产权,让拥有注册外观设计的人,有独家权利去制造、进口、售卖、出租、提出售卖或放售、或出租任何应用了有关设计的物品。

 

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条(香港法例第522章)所界定,「设计」是指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可在工业过程中,应用于一件物品上,令有关特色可呈现在完成制品中,并能以肉眼看得见。一个设计可以是平面或立体,但必须能够以肉眼看得见。所以,如果一项设计隐藏在一件完成制品中,或者一项完成制品的美术考虑,一般不足以令消费者留意,都不能根据这条条例进行注册。

 

1. 如果我想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我有甚么需要知道?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注册外观设计后,可享有多久的法律保护期?

1. 如果我想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我有甚么需要知道?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注册外观设计后,可享有多久的法律保护期?

在香港,要取得外观设计注册,便要向注册外观设计处处长,即知识产权署署长申请。要合资格进行注册,有关设计必须要是新设计。这即是说,有关设计不能与已经注册的任何设计相同;有关设计亦不能于申请注册当日之前,先在世界其他地方发布(《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条)。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必须要列明寻求注册的物品,以及物品属于哪种类别。就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详情,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如果成功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有关设计便会以申请人的名字注册。注册的有效年期,是由递交申请注册当日计起的五年。有关注册每次可延长五年,但总注册有效期,不能多于廿五年(由递交申请注册当日计起)(《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8条)。

 

注册外观设计涉及繁复的程序,如果出错,阁下可能会在生意上蒙受损失。我们建议阁下聘请律师或这方面的专家,为阁下处理注册事宜。

 

2. 完成指定的注册程序后,我可以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享有甚么权利?侵犯设计可能受甚么惩罚?

2. 完成指定的注册程序后,我可以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享有甚么权利?侵犯设计可能受甚么惩罚?

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31条,任何人在未经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的同意下,进行以下事项,有关注册设计的权利,便被侵犯:

 

  • 制造、进口、出售、出租或提出售卖或放售、或出租任何应用了设计的物品;
  • 制造任何物品,令任何应用了设计的物品,能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制造;
  • 制造任何物品,令香港或其他地方,得以制造任何配套元件,有关配套元件可以组成应用了设计的物品(注意:配套元件指一整套或大部分的配件,打算用作组成一项物品。)

侵犯注册外观设计,属于民事过失(即侵犯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 ) 。在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程序中,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可有权寻求以下几种补偿: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犯者继续售卖涉及设计的有关产品);
  • 交出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及
  • 交出侵犯者因侵犯注册外观设计产品而获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