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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I. 版权

(请注意:此题目之内容,将因应目前建议立法修订《版权条例》而有所更改。如建议修订获得通过并成为法例,本网站亦将更新相关内容。)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用以保障作者表达自己的方式,当中的作品可以是一篇文章、一件艺术作品、一首音乐或一出电影等。如果一个人拥有某作品的版权,该人便享有独有的权利,可以就这件作品进行某些行为,而最重要的是,该人可以复制及利用这件作品去谋利,以及防止其他人在未经授权下复制及利用作品。

 

在香港,作品的版权是由《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258章)规管,而只有以下九类作品可享有版权:

 

作品种类

例子

文学作品

书写作品例如诗歌、小说、论文、信件、歌词、电脑程式、设计之规格说明、使用说明书、列表及编汇物

戏剧作品

有意用作表演的作品,如舞蹈、默剧及电影剧本

音乐作品

乐谱

艺术作品

图像作品(绘画、扫描、图示、地图、图表、图则、雕刻、蚀刻、平版印刷及木刻)、相片、雕塑、拼贴、建筑物(及建筑物模型)、美术工艺作品(如珠宝)

声音纪录

不论该 声音 纪录是记录在甚么媒体上 ,如留声机录音、录音带、 CD 光碟、储存在记忆晶片内的 MP3 档案

影片

不论该动作影像是记录在甚么媒体上 ,如录影带、 VCD 光碟、 DVD 光碟、储存在记忆晶片内的 MPEG 档案

广播

无线传送的声音及 / 或影像,如电视广播及电台广播

有线传播节目

透过光纤电缆提供的服务项目,例如有线电视节目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出版物品(如报纸、书籍或杂志)的版面设计及排印编排

要注意的是,一件物品可能包含多于一项版权作品种类,因而可能受到多于一项版权保护,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是书籍,内里可能包括以下几种版权作品:文字(文学作品)、图画(艺术作品)、相片(艺术作品)、及书籍的整体版面设计(排印编排)。同样地,一只音乐光碟亦可能包含以下版权作品:背景音乐(音乐作品)、歌词(文学作品)、及 CD 光碟纪录(声音纪录)。所以,如果一个人在未经准许下复制一本书或一只音乐光碟,该人所侵犯的版权就不只一项,而是侵犯了有关书籍或 CD 光碟所包含的所有版权。

 

1. 我怎样可以取得版权?

1. 我怎样可以取得版权?

一般来说,如要享有版权保护,有关作品必须是原本的作品,以及用实质形式记录下来。如经已符合这些条件,版权便自动生效,版权拥有人 毋须作任何注册或办理其他正式手续 。根据《版权条例》,世界上任何一个作者创作的作品,或在世界上任何一处首次发布的作品,都有资格在香港享有版权保护。

 

在版权的定义里,「原本」一词是指作品是源自作者(即并非在其他地方抄袭得来),而作品需要用上作者的技术及劳力去制作。此外,版权没有要求作品必须具高质素或具美术价值,亦没有要求作品必须具创意或是新颖的。不过,琐碎的作品或只需少量技术或劳力而做成的作品,则不获版权保护。因此,题目、姓名及短句,一般都不会受版权保护(但或可获得商标的保障)。概念/思想亦不会获版权保护。

 

2. 版权的有效期可持续多久?

2. 版权的有效期可持续多久?

基本规则是,版权的有效期等于作者的剩余寿命再加五十年。这适用于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注意:阁下可返回上页以取得这些作品的例子)。除此之外,版权的期限亦会在有效期最后一年内的12月31日届满。举例,如果一本书是在1926年4月1日面世,而作者在1973年7月15日去世,该书籍的版权期限便会在2023年12月31日届满。

 

其他种类的作品,会有不同的版权期限。以下列表简述了每种作品的版权有效期(详见《版权条例》第 17-21 条):

 

作品种类

版权的保护年期

文学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戏剧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音乐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艺术作品

作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声音纪录

由制作时期起计 50 年;但如果有关纪录在该期间发行,版权期限便会于发行后 50 年届满

影片

在某几个指定人士当中(电影的主要导演、剧本的作者、对白的作者或音乐制作人),最后一名生存者的剩余寿命+ 50 年

广播

第一次广播起计 50 年

有线传播节目

由首 次 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 起计 50 年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第一次发布起计 25 年

 

 

3. 甚么是版权告示?如果我是版权拥有人,我有需要在作品内加上版权告示吗?

3. 甚么是版权告示?如果我是版权拥有人,我有需要在作品内加上版权告示吗?

版权告示是放在版权作品上的一个告示,当中包含了三个部分: (i) c 标志或「版权」字眼; (ii)  第一次发布的年份;及 (iii) 版权拥有人的名称。版权告示的例子是「 c 2005 ABC 公司」。由于版权拥有人毋须为取得版权而办理任何手续,因此,作品如要享有版权保护,便未必需要有版权告示。

 

不过,在阁下的作品内加上版权告示会有一些好处。首先,版权告示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谁是有关作品的版权拥有人,以及版权在何时开始有效。第二,版权告示可防止侵犯版权的人,声称自己是「不知情的侵权者」(即不知道及没有理由相信受争议的作品受版权保护),而可以凭藉《版权条例第108(1)条去逃避赔偿责任。

 

就谁人拥有作品版权的详情,请参阅问题4问题13

 

4. 我怎样可以找出作品的版权拥有人?

4. 我怎样可以找出作品的版权拥有人?

如果作品是已发表的书面作品,便通常会包括一个版权告示,列出有关版权的资料。假如作品没有版权告示但附有作者资料,阁下可以联络作者以查明谁是版权拥有人。

 

如以上方法不可行,阁下可以尝试联络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查看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确定哪一个团体是代表有关版权拥有人(部分主要团体的名单列于问题5)。 除此之外,阁下亦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搜寻有关作品的作者或版权拥有人。

 

5. 我怎样可以取得许可,去使用版权作品?

5. 我怎样可以取得许可,去使用版权作品?

基本原则是要先寻求版权拥有人的许可。如果阁下知道谁是版权拥有人,便可以直接联络该版权拥有人 ; 如不知道谁是版权拥有人,亦可由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开始问起。

 

目前,香港有几个指定团体代表作者、出版商、作曲家、作词家及唱片监制。这些团体的主要作用,是代表版权拥有人就相关作品的使用权,与其他使用者商讨特许条款 ( 即批准使用有关版权作品的条件 ) 、批出特许权及收集特许费用。以下是现时几个主要代表版权拥有人的团体:

 

有关上述团体的代表范畴与及可批出的特许权种类,请浏览它们的网站。

 

6. 有没有作品可供我自由使用,而毋须事先向版权拥有人或有关负责人取得许可?

6. 有没有作品可供我自由使用,而毋须事先向版权拥有人或有关负责人取得许可?

有。在「公共领域」内的作品都或可以自由使用。这些作品包括版权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或任何未能符合版权保护要求的作品(例如姓名、题目或短句 ─ 但它们或可以受商标保护)。

 

要留意的是,可以免费让公众取得的作品(例如列载于互联网站的作品),并不代表有关作品一定会在「公共领域」内。这只表示公众可以自由接触到有关作品,但并没有权去复制作品,或进行任何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如果某件作品不在「公共领域」内,而一个人在没有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便只可以就有关作品作出《版权条例》列明的「 允许的作为 」(参阅第II部分)。如有疑问,建议阁下先寻求版权拥有人的许可。

 

7. 承接问题6,由政府出版之物品是否在公共领域之内?

7. 承接问题6,由政府出版之物品是否在公共领域之内?

不是。政府拥有其出版物品之版权。这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制作的作品。,根据《版权条例》,这些作品的版权是属于「政府版权」。作品的政府版权有效期,是由制作作品计起的 125 年。不过,如果作品在制作后的 75 年内,曾经作商业性发表,政府版权便会在作品首次作商业发表那年的 另一年起 计 50 年完结(请参阅 《版权条例》第 182 条 )。

 

政府拥有每一条订立的条例之版权。条例的政府版权有效期,是由有关条例在宪报刊登起计 50 年。目前,政府将所有条例都列载于电子版香港法例的网站内,并容许公众在非商业用途下,从该网站下载、列印、复制及分发条例。同一套条例亦可在香港法律资讯研究中心(HKLII)的网站内找到,该网站是由香港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经营运作,用以提供免费的本地基本法律资料。

 

8. 我的作品版权在其他国家有效吗?

8. 我的作品版权在其他国家有效吗?

如果该国家和香港一样,是同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条约或组织的成员,阁下的版权在该国家便有效。这些公约、条约或组织包括伯恩公约 (Berne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日内瓦公约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这些公约、条约或组织的成员。

9. 外国人拥有的版权在香港有效吗?

9. 外国人拥有的版权在香港有效吗?

根据《版权条例第177条第178条,如符合以下条件,外国人的作品便可在香港享有版权保障 :

  1. 有关作品的作者是于某地方居住,或拥有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居留权,或者是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成立的法团(例如有限公司);或
  2. 作品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发表。

亦即是说,差不多所有外国作品的版权在香港都有效,直至其版权期限届满为止。

11. 版权转让和版权特许,有甚么分别?

11. 版权转让和版权特许,有甚么分别?

版权转让是将版权的拥有权,由版权拥有人(转让人)转移给另一方(受让人),后者因此成为新的版权拥有人。这可比喻为楼宇买卖,买家会成为单位的新业主。版权转让要等到转让人或其代表以书面签署作实,才可生效。

 

相反,版权特许并无转移版权拥有权。版权特许是一种协议,当中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特许发出人)批准另一方(特许持有人),有权就作品在某个特定时限内,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例如复制版权作品或分发有关复制品)。特许之形式就好像出租单位一样,租客获准在协议的时间内使用有关单位。

 

版权特许可以是专用的或非专用的。专用特许只可由特许持有人行使有关特许权,而其他人绝不能够行使有关权利(包括特许发出人)。要令专用特许生效,该特许必须由版权拥有人或其代表以书面签署作实。专用特许持有人,可享有如版权转让一样的法律权利及 补救方法 ,但有关权利并不能用作针对有关作品的版权拥有人(详见《版权条例第112条)。一项非专用的特许则称为 非专用特许 。

12. 就版权法而言,甚么是精神权利?

12. 就版权法而言,甚么是精神权利?

与版权拥有人的经济权利不同,精神权利是为了保护作者的人格及声誉。精神权利是作者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亦不可转让给其他人(《版权条例第105条)。在香港,两类作者可获授予精神权利: (i) 文字、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可于之前一页〔#连接第II部分第一版的列表〕取得这些作品的例子);及 (ii) 电影导演。根据《版权条例》,他们的精神权利如下: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被识别为作品的作者或电影的导演(详见《版权条例第89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反对作品或电影被贬低,即有关作品或电影被扭曲或毁损,或令作者 / 导演的声誉或荣誉受到损害(详见《版权条例第92条)。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文学作品、 戏剧作品、 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详见《版权条例第96条)。

 

不过,以上权利亦会取决于某些条件及例外情况(列于《版权条例第90919394条)。虽然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但拥有人可以放弃有关权利(详见《版权条例第98条)。

 

侵犯精神权利,等同违反对权利持有人负有的法定责任(权利持有人可以是某件作品的作者、某部电影的导演、或被虚假地署名为某作品 / 电影的作者 / 导演的人士)。有关侵犯行为可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即侵犯者可能会被权利持有人控告。

13. 表演者可就他们的演出享有版权吗?

13. 表演者可就他们的演出享有版权吗?

可以。根据《版权条例》,表演者可就他们的演出享有这个权利。表演者可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包括有权防止任何人将该表演者的演出录影或录音(不包括用作私人及家居用途),以及禁止任何人利用该演出的录影或录音纪录作谋利用途。有关详情,请参阅《版权条例》第200-272条。

 

14. 谁拥有作品的版权?不同种类的作品,会否有不同的拥有权?

14. 谁拥有作品的版权?不同种类的作品,会否有不同的拥有权?

拥有权的基本规则是,作者 ( 即创作有关作品的人 ) 是第一个拥有作品版权的人。根据《版权条例第11条,不同种类的作品会有不同的作者。以下为列表撮要:

 

作品种类作品的作者
文学作品创作者
戏剧作品创作者
音乐作品创作者
艺术作品创作者
声音纪录制作人
影片制作人及主要导演
广播作出广播的人
有线传播节目提供包括该节目在内的有线传播节目服务的人
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发表人

就多于一个作者的合作作品而言,如果每位作者的贡献可以明显地被分辨出来,那么每人就是自己创作那部分的作者( 独立着作权 )。但如果每位作者的贡献,不能从其他作者中区分出来,那么所有作者就会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 合作着作权 )。

 

因此,就独立着作权的作品而言,基本规则是每位作者会拥有属于自己那部分的版权。关于合作着作权的作品,所有作者会共同拥有整件作品的版权,而每个人拥有的版权份数都是均等的。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名作者去世,他所享有的版权会传给他的继承人,而不是给予其他合作作者。

 

以上规则亦要视乎两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就是涉及雇员的作品和委讬作品:

 

  • 雇员在履行正常职务时所创作的作品,有关版权会属于其雇主,除非双方有其他协议,则属例外;
  • 至于委讬作品(即是由独立作者受其他人士或公司委讬而去创作的作品),委讬人 / 团体可与独立作者订立协议,决定谁可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如属委讬作品,即使委讬人 / 团体并非作品的版权拥有人,有关人士 / 团体仍然可根据《版权条例第15(2)条,享有以下两项重要权利:

 

  • 在该人及作者可合理预料的情况下,享有专用特许权,就所有可合理预料之目的使用委讬作品;
  • 有权合理地提出反对,制止他人在任何目的下利用委讬作品。

 

15. 一名自由身的电脑程式员,撰写了一个电脑程式,用以记录我公司的存货。我已向他支付全数酬劳,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程式的版权属于谁。那么我是该电脑程式的版权拥有人吗?如果不是,我可以就这个程式享有甚么权利?

15. 一名自由身的电脑程式员,撰写了一个电脑程式,用以记录我公司的存货。我已向他支付全数酬劳,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程式的版权属于谁。那么我是该电脑程式的版权拥有人吗?如果不是,我可以就这个程式享有甚么权利?

如没有就版权之拥有权达成协议,便会沿用基本规则,即电脑程式的作者就是版权拥有人。所以应该是那位电脑程式员拥有该程式的版权。

 

不过,凭藉《版权条例第15(2)条,在阁下与那位程式员可合理预料到之目的内,阁下仍可以利用该电脑程式,当中至少可以:将程式安装到阁下的电脑内、使用程式去记录公司的存货、与及为程式制作备用版本。除此之外,阁下有权合理地提出反对,禁止其他人 / 团体就任何目的去利用该程式,例如禁止那位程式员将电脑程式卖给其他人或阁下的竞争者。

16. 我和另外两名作者一起撰写了一本书,这本书共有十二个分章,而我们每人各自写了四个分章。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16. 我和另外两名作者一起撰写了一本书,这本书共有十二个分章,而我们每人各自写了四个分章。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这个案是独立着作权的例子。每位作者会拥有自己所写的分章之版权,而每位作者亦可以利用自己的版权而毋须得到其他作者的同意。如果作者希望就整本书的版权作出一些安排,他们便要就这些安排达成协议。

17. 我与另外两名作者一起写了一本书,但我们之间没有一个是任何一部分的独立作者,我们在每一分章都有参与写作及修订。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17. 我与另外两名作者一起写了一本书,但我们之间没有一个是任何一部分的独立作者,我们在每一分章都有参与写作及修订。这本书的版权将如何分配?

这个案是合作着作权的例子,所有作者都会共同拥有这本书的版权。在任何情况下去行使版权之前,都要先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特别是向他人发出任何版权特许之前,亦要得到所有作者的同意。

22. 关于印刷品的版权法例,是否同样适用于电子形式作品?

22. 关于印刷品的版权法例,是否同样适用于电子形式作品?

适用。只要作品符合版权的要求,无论有关作品是电子形式作品还是印刷品,都可以根据《版权条例》而享有版权保护。所以,就印刷作品而言,如果阁下没有获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阁下就没有权去复印这件作品,亦无权将作品经电脑扫描而转化为电子形式作品。同样地,就电子作品而言,除非阁下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批准,否则阁下不能从互联网下载这份作品,然后储存在阁下的电脑硬碟内,亦不能把作品列印出来。

 

不过,电子形式作品亦有一项与印刷品不同之处。如果一个人在互联网上收看或收听电子作品,无可避免地,在收看或收听过程之中,有关作品会被短暂或附带性地复制,例如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伺服器及个人电脑内,均会有一个暂时的复制本。严格来说,这种短暂或附带性的复制行为,亦算侵犯版权。因此,《版权条例》有一项特别条文,就是为收看或收听网上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短暂或附带性复制行为,豁免法律责任(《版权条例第65条)。这是为了避免网上浏览成为侵权行为。由于该条文是专为电子形式作品而设,因此并不适用于印刷品。

 

另外,请留意「短暂或附带性复制」的意思,通常是指为了浏览网页而要进行的短暂储存(例如 RAM )。如果阁下在互联网中下载一首歌或一套电影(没有缴付所需费用),便属于侵权行为,因为阁下所复制的,并非短暂或附带性复制本,而是故意储存到阁下的电脑硬碟内之永久性复制本。

23. 「多媒体作品」是甚么意思?这类作品的版权会有甚么特别之处吗?

23. 「多媒体作品」是甚么意思?这类作品的版权会有甚么特别之处吗?

多媒体作品是一种电子形式的作品,包含了文字、声音及影像资料,亦会与使用者有互动关系。现时于互联网站内找到的作品,通常都属于多媒体作品。多媒体作品内会包含了不同种类的作品,一般有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声音纪录及影片(阁下可在之前一页内找到这些作品的例子)。

 

每种隐藏在多媒体作品内的版权作品,都各自受到《版权条例》的保障。因此,如阁下在没有得到批准下对有关多媒体作品作出某些行为 ( 如复制或分发 ) ,便可能已侵犯了包含在这个多媒体作品内的多种(甚至所有)作品之版权。

 

24. 在网站列载的内容及电邮讯息,是否会受到版权保护?那么互联网站的域名又如何?

24. 在网站列载的内容及电邮讯息,是否会受到版权保护?那么互联网站的域名又如何?

如有关网站内容和电子邮件讯息符合版权保护的要求(请往第I部分以取得相关资料),就会受到版权保护。网站内容通常会是多媒体作品(见上题);而电子邮件讯息通常会属于文学作品。两者都受到版权保护。

 

要留意的是,作品张贴在网站内,只表示公众可自由接触到有关作品,但不代表版权拥有人已容许公众以任何方式去复制或利用该作品。

 

域名是一个名字,用作辨认互联网上的机器,通常会是组成网址或电邮地址的一部分。域名并不受版权保护。不过,如果域名是已注册的商标,那便可能受到商标法保护。

 

25. 我从一个美国网站下载了一些图像。要决定我是否侵犯版权,应该根据美国的法例还是香港的法例?

25. 我从一个美国网站下载了一些图像。要决定我是否侵犯版权,应该根据美国的法例还是香港的法例?

一般而言,要决定是否侵权,就视乎阁下在甚么地方进行有关行为。当阁下从网站下载图像时,该图像的复制本便会在阁下的电脑内出现,所以有关复制行为就是在阁下的电脑的所在地,即香港境内进行。因此,要决定阁下的行为是否侵权,适用的法例便是香港法例。

 

26. 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将他人的网页连结到另一处(即是在网页内加入超连结(hyperlink),浏览者可经过超连结登入另一个网页),这样做是否合法?

26. 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将他人的网页连结到另一处(即是在网页内加入超连结(hyperlink),浏览者可经过超连结登入另一个网页),这样做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连结其他网页毋须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同意,因为连结已包含有关网页的网址,而网址并不受版权保护。不过,尽管加入连结的行为并无侵犯版权,网页的负责人仍可能根据其他法侓去提出反对(例如有关连结对网页的负责人构成诽谤,或令公众误以为两个网页负责人有贸易联系)。在这些情况下,有关连便可能会违法。

 

假冒 (涉及公司商誉)

VI. 假冒 (涉及公司商誉)

假冒是关于商人可有权维护其生意商誉,而展开法律行动。这种权利并非由任何法例条文赋予,而是根据普通法而得到的权利。当一名商人非法地向其他人作出虚假陈述(误导)自己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其他商人的货品或服务,这便会构成假冒 。商人的虚假陈述,一般是以下述方式作出:

 

  • 模仿其他商人的商标或品牌;
  • 模仿其他商人的贸易商号或个人名字;
  • 模仿其他商人的货品包装、标签或式样;
  • 模仿其他商人创造的虚构故事角色。

其他有关假冒的常见虚假陈述形式还包括:

 

  • 一名商人就一项涉及其他商人货品的订单,提供自己的货品;
  • 一名商人假扮是另一名商人的代理人或经销人;
  • 一名商人虚假地表示,其货品或服务已获第三者(通常是出名的商人)批注;
  • 一名商人虚假地表示另一名商人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其本人的货品或服务(通常称为「逆向假冒」)。

以上项目并未涵盖所有假冒行为。针对假冒的法律会不断发展,以打击新颖的虚假陈述。可以清楚知道的是,就假冒所进行的法律行动,并不只限于模仿商标( * 注意),而即使假冒行为是基于模仿商标,有关商标亦未必需要是注册商标。所以,虽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条例保护,但这类商标仍可以根据普通法获得保护,不受假冒侵犯。另一方面,注册商标就可受商标条例保护,同时亦受普通法中有关假冒的法律保障。

 

(*注意:版权同样亦可以就假冒而受普通法保护。但相比控告别人假冒,如果作品的版权能够确立,版权拥有人根据《版权条例》去提出诉讼会更为容易,因为版权法没有要求须证明商誉之存在。)

 

要成功控告另一方假冒,原告人必须确立以下三点:

 

  • 原告人就自己的货品或服务享有商誉或名誉(例如有关的货品 / 服务已为公众所认识);
  • 被告人已作出虚假陈述,引致或很可能引致公众相信被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原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及
  • 原告人因此蒙受或很可能蒙受损失(通常是生意损失)。

就假冒作出的法律行动,属于民事诉讼。受害人可获得的补偿或补救方式(就不同的法庭命令)如下: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用以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有关产品);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从有关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

就假冒而提出的法律行动涉及复杂的法律争议。建议阁下在没有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前,不要随便控告他人假冒。

 

侵犯版权及允许的作为(获豁免侵权之行为)

II. 侵犯版权及允许的作为(获豁免侵权之行为)

根据《版权条例》,版权拥有人可就他们的作品,拥有独有权利去进行以下行为(详见《版权条例》第22-29条):

 

  • 将作品复制至有形媒介(例如纸张或任何数码媒介);
  • 分发作品的复制品,而有关作品之前从未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发行;
  • 为了经济或商业利益,将计算机程序及声音纪录的复制品出租;
  • 在公众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不适用于艺术作品及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 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将作品广播或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及向公众提供作品;
  • 为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制作改编本,包括:
    • 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 将戏剧作品转为非戏剧作品 ( 反之亦然 ) ;
    • 以图像表达一个故事;
    • 编排或誊写音乐作品;
    • 将计算机程序转化为另一种计算机语言或代号。
    • 就作品的改编本进行以上行为(例如影印一本英文书的中文译本,或出售译本的复制品等)。

 

民事责任

如果一个人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亲自进行以上任何一种行为,或导致另一方或要求另一方进行以上任何一种行为,该人便侵犯了有关作品的版权。这种侵犯版权的方式视为「直接侵犯版权」,控方并不需要证明侵权者是否有犯罪意图。所以,即使侵权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侵犯了版权,这名侵权者仍要负上法律责任。

 

另外亦有两点需要注意:

 

  • 即使侵权行为是间接地进行,仍算是侵犯版权(例如将复制品再复制)(《版权条例第22(3)(b)条);
  • 要构成侵犯版权,有关行为只须涉及作品的「实质部分」便可(《版权条例第22(3)(a)条)。至于何谓「实质部分」,测试的标准是在于质化而非量化(例如并非以多少个字或多少页书去衡量)。一般而言,作品的一部分如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程度的知识精力去创造出来,在法律上该作品的一部分便属实质部分而值得受版权保护。 以版权作品的原本性为说明(见第 I 部分之问题 1),并没有要求被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某作品部分必须具高质素或具美术价值,亦没有要求该部分必须具创意或是新颖的。除非该部分是琐碎的或只需要少量技术或劳力而做成,否则该部分便视为值得受版权保护。因此,如要避免招致侵权责任,较稳妥的做法是除了题目、姓名、短句及一些琐碎项目外,其余所有意图去复制或处置的作品部分皆当作为「实质部分」。

 

直接侵犯版权之侵权者只会招致民事责任,但如果侵权的复制本是用作出售或出租,那么除了民事责任外,侵权者亦会干犯刑事罪行(见以下「刑事罪行」)。

 

除了直接侵犯版权外,一个人如果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进行以下行为,便属于 「间接侵犯版权」 并可能会招致民事责任(《版权条例》第3031条):

 

  • 将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 为贸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复制品;
  • 在贸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况下分发该复制品,但已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有关损害通常指营业额降低或丧失营商机会。

 

不过,侵权者须在进行有关行为时,经已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处理侵犯版权的复制品,该侵权者才需要为间接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该人有此认知或有犯罪意图,该人便毋须就间接侵犯版权而负责。

 

除此之外,如一个人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进行以下行为,该人亦可能会因间接侵犯版权而招致民事法律责任:

 

  • 提供专门为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设计或改装的物品(《版权条例第32(1)条);
  • 透过电讯系统将作品传送开去,令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可接收有关传送的人,都能够制造侵犯版权的复制品(《版权条例第32(2)条);
  • 允许一个公众娱乐场所进行侵犯版权的表演(《版权条例第33条);
  • 提供器具或提供处所摆放器具,或提供声音纪录或影片,以用作侵犯版权的表演(《版权条例第34条);
  • 提供专门设计或改装的工具,用以避过防止版权作品被复制的保护措施,或发布相关资料,意图协助他人避过上述防止复制的保护措施(《版权条例第273条)。

 

总括来说,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一项物品的版权受到侵犯,有关版权拥有人就可以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从而取得赔偿或弥补损失。此外,版权拥有人亦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防止发生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济助

当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该作品的版权拥有人可以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从而取得损害赔偿、强制令、交出利润等等的济助(详见《版权条例第107条)。此外,法院在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以下情况后,可为在该案件达致公正所需而判给额外损害赔偿:

 

  • 该等权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
  • 因侵犯版权行为而归于被告人的利益;
  • 被告人的业务账目和纪录的完整程度、准确程度及可靠程度;
  • 构成该项侵犯的作为发生后,被告人的任何不合理行为,包括在原告人将该项侵犯告知被告人后,被告人作出的(或企图作出的)毁灭、隐藏或掩饰该项侵犯的证据的作为;及
  • 由于该项侵犯而令侵犯版权复制品广泛流传的可能性。

 

刑事罪行 

版权条例》第118119A119B120条列明了侵犯版权的刑事罪行。

 

根据《版权条例第118(1)条,任何人如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即属违法:

 

  • 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 将侵犯版权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 为贸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发或处理侵犯版权复制品,以期作出其他侵犯版权的作为;
  • 在贸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况下分发有关复制品,但已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程度,有关损害通常指营业额降低或丧失营商机会。

 

如果就以上任何一项行为被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4年监禁,以及就每一项侵权复制品罚款$50,000。

 

其他刑事罪行还包括:

 

  • 提供专门为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设计或改装的物品(《版权条例第118(4)及(8)条)。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8年;
  • 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版权条例第118(8B)条)。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4年监禁,以及就每一项侵权复制品罚款$50,000;
  • 在提供复印服务的业务中,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版权条例第119A条)。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及监禁4年;
  • 在未获版权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定期或频密为分发而制作或分发属刊印形式并载于书本、杂志、期刊或报章的版权作品,而导致该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 (《版权条例第119B条)。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及监禁4年;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作为输出到香港之用(《版权条例第120(1)条)。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8年;
  •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制作专门为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而设计或改装的物品,并意图在香港使用(《版权条例第120(2)及(3)条)。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罚款$500,000及监禁8年。

     

1. 我借了一本书,而书中某些内容的版权已过期。如果我只影印含有这些内容之那几页书,我会否仍然侵犯了这本书的版权?

1. 我借了一本书,而书中某些内容的版权已过期。如果我只影印含有这些内容之那几页书,我会否仍然侵犯了这本书的版权?

会。因为除了书本之内容文字享有版权外,书本的排印编排亦享有版权。影印书中的几页,不单只复制了这几页的内容,亦复制了这几页的版面设计(即排印编排)。所以,虽然影印版权已过期的内容没有违法,但仍然可能侵犯了书籍的排印编排之版权,而这个版权的拥有人是该书本的发表人(出版人)。不过,如果阁下的行为属于B部分所讲的「允许的作为」,便可能不算侵权。

 

2. 我是一名店东,我买了一只正版的音乐CD光碟。如果我在店内播放这只CD光碟,我会侵犯版权吗?

2. 我是一名店东,我买了一只正版的音乐CD光碟。如果我在店内播放这只CD光碟,我会侵犯版权吗?

会。在阁下的店内播放音乐CD光碟,等于在公众地方播放声音纪录,同时亦等于在公众地方演奏CD内的音乐。如果阁下没有得到版权拥有人(即音乐纪录的制作人及音乐的作曲人)同意,以上两种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建议阁下与代表有关版权拥有人的团体联络,以取得版权拥有人的同意(请参阅有关问答)。

 

4.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游戏CD光碟,如果把CD光碟借给我的朋友,让他在自己的电脑也可以玩这个游戏,我要为侵犯版权负上责任吗?

4.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游戏CD光碟,如果把CD光碟借给我的朋友,让他在自己的电脑也可以玩这个游戏,我要为侵犯版权负上责任吗?

不会,但要先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阁下将 CD 光碟借给朋友前,已从自己的电脑内,将有关电脑游戏移除;及
  2. 阁下的朋友同意电脑游戏中的使用者特许条款。

如果不符合任何一个条件,阁下便会因为授权阁下的朋友去制造没有特许权的电脑游戏复制本,而要负上法律责任。

 

5. 一名学生复印了一本书,并分发给全班同学,他有侵犯版权吗?他的同学又是否有侵犯版权?

5. 一名学生复印了一本书,并分发给全班同学,他有侵犯版权吗?他的同学又是否有侵犯版权?

如果这名学生在复印书本时,并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准许,他所复印的,显然是侵权复制本。如果这名学生是为了获利,将复印本分发给他的同学(例如他除了向同学收回复印费用外,还收取服务费用),这名学生便因售卖侵权复制本,侵犯了书籍的版权,这不单只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同时亦会招致刑事责任。他可能会因此需要被罚款,甚至被判监。

 

不过,即使这名学生不是为了获利而分发复印本,由于他是分发给全班同学,他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达到对版权拥有人不利的程度」。这样的话,这名学生仍然要就侵犯版权,负上民事及刑事责任。

 

要留意的是,无论分发行为,是否为了获利,由于这名学生为他人复制了大量复制本,「为私人研习而公平处理」这个抗辩理由,并不适用(《版权条例第38(2)(b)条)。公平处理不算是侵犯版权,详情请前往B部分

 

另一方面,无论其他同学是否有就复制本付款,他们都毋须负上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并无干犯任何违反版权条例的行为。

6. 我在街上买了一只盗版VCD光碟,我要就侵犯版权,负上法律责任吗?

6. 我在街上买了一只盗版VCD光碟,我要就侵犯版权,负上法律责任吗?

根据版权条例,只是购买盗版 VCD 光碟,并非侵权(犯法)行为。不过,阁下应该注意,如果阁下在进行贸易或生意时,管有盗版 VCD 光碟,阁下便要就间接侵犯版权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即VCD光碟的版权拥有人,可以控告阁下要求索偿。另外,如果阁下在进行贸易或生意期间,管有盗版VCD光碟,是为了进行进一步侵权行为,阁下便可能同时要负上刑事责任,而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除此之外,如果阁下就盗版 VCD 光碟,进行某些行为,例如制作更多 VCD 复制本,或在公众地方放映 VCD 内的电影,阁下肯定要为这些侵权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7. 如果我只阅读网上的文章,或听网上找到的音乐,我有侵犯版权吗?

7. 如果我只阅读网上的文章,或听网上找到的音乐,我有侵犯版权吗?

没有。这些行为并无侵犯版权。因为任何短暂及偶然的复制行为,是为了在互联网阅读或聆听作品,而必须要作出的技术性行为。这种行为已获清楚豁免,不属于侵权行为(《版权条例第65条)。不过,如果在阅读或聆听作品以外,阁下还将作品下载到自己的电脑(即在阁下的电脑硬碟保留永久复制本),或者复制有关作品,除非阁下获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否则阁下便侵犯了作品的版权。

 

8. 根据版权条例,平衡进口(或灰色市场货物)是否合法?

8. 根据版权条例,平衡进口(或灰色市场货物)是否合法?

平行进口的作品是指那些在香港境外制作并预定于香港境外市场销售的正版作品,但其后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输入香港。

 

在有关作品于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后15个月内, 任何人士经销(包括售卖、出租、或分发作牟利用途)任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计算机软件产品除外);输入任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计算机软件产品除外)作经销用途;或输入或管有平行进口电影、电视剧、音乐声音纪录或音乐视像纪录作公开放映或播放用途,即属违法。

 

若 (i) 该物品的卷标或包装显示该物品只限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分发或出售或 (ii) 光盘复制品上未刻上本港特许制造者代码,即会被推定为从外地输入的物品。

 

如果就以上任何一项行为被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4年监禁,以及就每一项侵权复制品罚款$50,000。

 

除此之外,有关版权拥有人可以就受到侵犯的版权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申请赔偿或弥补损失。

 

9. 我在撰写报告时,从互联网摘录了一些段落、列表和图像,并包括在报告内。我有侵犯版权吗?

9. 我在撰写报告时,从互联网摘录了一些段落、列表和图像,并包括在报告内。我有侵犯版权吗?

有。除非阁下已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特许,让阁下把有关作品,放在报告内。另外,在合理的情况下,阁下亦可以有抗辩理由,包括「公平处理」(即为了研究、私人研习、作出批评、评论或新闻报导而使用作品──详情请前往B部分

 

要留意的是,把作品放上互联网上,只代表版权拥有人,容许公众在网上观看或聆听作品,但不代表版权拥有人已特许公众复制作品(除了因为观看或聆听作品,而要进行技术性的短暂或偶然性复制行为,有关行为是根据《版权条例第65条所容许)。

 

10. 我的公司习惯保留有关公司及竞争对手的剪报复印本,并放在公司的资料库内,让员工可以取阅。我的公司要为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吗?

10. 我的公司习惯保留有关公司及竞争对手的剪报复印本,并放在公司的资料库内,让员工可以取阅。我的公司要为侵犯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吗?

要。阁下的公司需要就未经报纸的版权拥有人特许或同意下,制造报纸的复制品,而要负上法律责任。要取得本地报纸出版商的特许,阁下的公司可以联络代表十二份本地报纸及十九份本地杂志的 香港复印授权协会(HKCLA)。另外,阁下亦可以直接联络有关报馆,取得他们的同意。

 

11. 如果我在我的网站内,放了一些流行歌曲给别人下载,但纯粹是作为样本,我是否侵犯了这些歌曲的版权?那如果我只把部分歌曲放到网站呢?

11. 如果我在我的网站内,放了一些流行歌曲给别人下载,但纯粹是作为样本,我是否侵犯了这些歌曲的版权?那如果我只把部分歌曲放到网站呢?

是的。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同意下,把流行歌曲放到阁下的网站,即使纯粹作为样本,亦属于侵权行为(《版权条例第26条)。有关行为并不属于版权条例下之允许的作为(见 B部分)。

 

如果阁下只放歌曲的一部分到网站,而该部分属于流行曲的实质部分(以质计并非量计),阁下仍然是侵犯了歌曲的版权。一般而言,作品的一部分如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程度的知识精力去创造出来,在法律上该作品的一部分便属实质部分而值得受版权保护。将歌曲的一部分用作样本,一般都是歌曲最受欢迎或最吸引的部分,所以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流行曲的实质部分。

 

12.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为CD光碟制造备份,我是否侵犯了版权?如果我把程式安装在多于一部电脑(如安装在我家的电脑及公司的电脑)呢?

12.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为CD光碟制造备份,我是否侵犯了版权?如果我把程式安装在多于一部电脑(如安装在我家的电脑及公司的电脑)呢?

就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无侵犯版权。凭藉《版权条例第60条,一名电脑程式的合法使用者,如有必要为合法使用电脑程式而制作备份,他并不算侵犯程式的版权。不过,一切取决于电脑程式的使用者牌照。如果使用者牌照规定制作备份的条件,使用者在制造备份时,必须要遵从这些条件。

 

就第二条问题,电脑程式的安装,由使用者牌照的条款规管。阁下应该小心阅读使用者牌照,看看阁下是否获准在多于一部电脑安装程式。

 

13.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将CD光碟,放到互联网拍卖重售,我会否侵犯版权?

13. 我买了一只正版电脑程式CD光碟。如果我将CD光碟,放到互联网拍卖重售,我会否侵犯版权?

不会。重售电脑程式不会侵犯版权,只是阁下在重售之前,已完全从阁下的电脑内,移除程式及删除所有档案。

 

不过,阁下在重售电脑程式之前,必须先查阅程式的使用者牌照条款,如果牌照清楚写明禁止重售(例如清楚写明不容许转移使用者牌照,或使用者牌照在转让时,会自动失效),那阁下在重售程式时,可能不能够将有效的使用者牌照转移给之后的买家。这会使到重售程式无效(《版权条例第64条)。

 

14. 在香港使用BT(Bit Torrent)是否犯法?

14. 在香港使用BT(Bit Torrent)是否犯法?

BT 是透过互联网,迅速地分发大型档案或大量数据的档案分享技术。当几部电脑同时下载同一个档案时,每部电脑亦同时将部分档案传送给另一些电脑。因此,下载速度会比由一个来源下载得更快。(注意:如果阁下想知道有关 BT 的更多资料,请谘询资讯科技专家。)

 

香港并无法例指明使用 BT 是违法的。使用 BT 的人,是否会招致法律责任,取决于他使用这个技术作甚么用途。如果某人利用 BT 下载或上载侵犯版权作品,明显地,该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但如果该人利用 BT 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的作品(或在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下分享有关作品),那么使用 BT 便完全合法。

 

15. 如果我的行为(例如在未经批准下,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非为了商业目的,我会否获豁免被控侵犯版权?

15. 如果我的行为(例如在未经批准下,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非为了商业目的,我会否获豁免被控侵犯版权?

不会。如果阁下为了非商业目的而分发版权作品,但阁下的行为足以对版权拥有人不利(例如损失收入或生意机会),阁下仍然要负上刑事法律责任(《版权条例》第118(1)(f)条)。

 

16. 如果一间公司被裁定要就侵犯版权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后果是甚么?

16. 如果一间公司被裁定要就侵犯版权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后果是甚么?

公司如被裁定要为侵犯版权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刑罚是被判罚款。除此之外,如果有证据显示,侵权行为是得到任何一名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职员,或任何看来职分是相类似的人,或是因以上人士而引致有关侵犯行为,有关人士将与公司一样,一同要负上刑事法律责任,这表示他们可能会因相关条例,被判罚款或/及监禁。

 

17. 我买了一只正版音乐CD光碟。如果我将之转化为MP3格式,让我可以在MP3机内播放,我是否侵犯了版权?

17. 我买了一只正版音乐CD光盘。如果我将之转化为MP3格式,让我可以在MP3机内播放,我是否侵犯了版权?

相关法例于2023年5月1日已被修改,准许供私人和家居使用而复制声音纪录(详见《版权条例第76A条)。若你符合以下条件便不会侵犯版权:

  • 原件(即你买的音乐CD光盘)不是侵犯版权复制品;
  • 该项私人复制品是由你制作及只供你或你居住的住户中的成员私人和家居使用;
  • 在你合法拥有的每一件器件内制作及储存不多于一份;及
  • 你保留原件及私人复制品两者的拥有权。

 

B. 是否有任何「允许的作为」,可获豁免被指为侵犯版权?

B. 是否有任何「允许的作为」,可获豁免被指为侵犯版权?

根据《版权条例》第37-88条,有一些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会被法例允许,而不会构成侵犯版权。这些行为涉及教育、图书馆、博物馆及数据库、公共行政的不同种类活动,以及其他使用版权作品的杂项用途。界定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普遍都很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文,以及留意须符合哪些条件才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部分的内容只为阁下提供一些基础概念作为参考,如有其他问题,阁下必须要咨询律师。

 

公平处理

在允许的作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处理」行为。根据《版权条例》,公平处理涉及两个要素:

 

  • 有关处理必须要公平;及
  • 处理版权作品之用途只局限于特定目的 : 研究或私人研习(《版权条例第38条);批评、评论、引用及报道和评论时事(但该项处理须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第39条);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及模仿(第39A条);教学(第41A条)或公共行政(第54A条)。

 

任何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为,包括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都不算是公平处理。这与美国版权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辩截然不同,美国版权法的「公平使用」,并无局限某几种目的,所以可作为被指控侵权的一般抗辩理由。

 

要决定处理版权作品是否公平,法庭会考虑以下四项因素(《版权条例第38(3)条第39(4)条第39A(2)条第41A(2)条第54A(2)条):

 

  •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 作品的性质;
  •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及
  •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总之,最基本的考虑因素是,有关处理不应该与版权拥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时有所冲突,亦不应该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第37(3)条)。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项处理涉及上述特定目的之其中一项,而必须要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但又并非用以取代购买该作品,这便很可能被视为其中一种公平处理的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处理并非为特定目的之一,或复制作品之部分过多,或足以取代购买整件作品,有关处理就较难会被视为公平处理。问题通常是取决于复制程度及对涉案人士的印象。

 

教学用途

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作的公平处理(第41A条)明确容许学校将版权作品复制品上载到学校的网络作教学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要考虑有关处理是否公平的四项因素之外(见上文「公平处理」之讨论),还要符合额外两项条件:

 

  • 有采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从学校网络取得版权作品复制品,确保该版权作品复制品,只提供给需要用以教学或学习或保养或管理该网络的人;及
  • 该版权作品复制品不会不必要地储存于学校网络过久,或(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连续12个月。

 

除了公平处理,《版权条例》亦有包含一些特定条文,容许就教学目的而对版权作品进行某些行为。当中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 为教学或考试目的而作出的事情(《版权条例第41条);
  • 在学校活动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第43条);
  • 为教学目的而由学校纪录或复制或作出传播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第44条)。

 

其他允许的作为

版权条例》还列有其他允许的作为,较重要如下:

 

  • 作品附带地包括在艺术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内(第40条);
  • 阅读残障人士管有(或可用其他方式合法取用)某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整项或其部分的文本(原版文本),而由于该人的残疾,以致该人无法阅读或使用该原版文本,则由该人或代该人制作一份该原版文本的便于阅读格式版供该人个人使用(第40B条);
  • 图书馆馆长或博物馆馆长或档案保管员进行的复制及传播或播放或放映声音纪录或影片(第46-53条);
  • 为立法会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第54条);
  • 开放予公众查阅或在公事登记册内的复制数据(第56条);
  • 合法使用者复制及制作计算机程序的改编或备用版本(第60-61条);
  • 在互联网观看或聆听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暂时或附带性复制行为(第65条);
  • 由联线服务提供商作出的暂时复制(第65A条);
  • 公开诵读或背诵已发表作品的段落(第68条);
  • 为公开展示艺术作品而作出的行为(第71条);
  • 为一个会社或社团等表演、 放映或展示作品(第76条);
  • 供私人和家居使用而复制声音纪录(第76A条);
  • 为迁就时间而制作纪录(请参阅问题3);
  • 为电视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制作相片(第80条);
  • 免费为公众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第81条);及
  • 在以下情况下,科技措施的规避(第273D条):
    • 为达致该计算机程序或另一计算机程序与某独立编写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互相兼容操作;
    • 为测试、调查或纠正该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在保安上的漏洞或弱点;
    • 对密码学进行研究;
    • 为识别该措施或该作品(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收集或发布个人识别数据上的功能,或使其失去该功能;
    • 防止未成年人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取得有害数据;
    • 为克服该措施所包含的地区性编码、科技、器件、组件或设施,以取用该作品;及
    • 由指明图书馆的馆长、指明博物馆的馆长或指明档案室的负责人作出的复制品。

 

界定上述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非常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小心阅读有关条文,并在有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1. 版权条例是否容许我影印不多于书本内的一成内容?

1. 版权条例是否容许我影印不多于书本内的一成内容?

不是。在未经版权拥有人特许或同意下复印书籍,表面已是侵犯版权,而如果阁下复印的属于书籍的重大部分,阁下便要负上法律责任。重大部分的测试方法,在于质量而非数量。法例中并无讲明,一个人可以复印一本书的一成(或其他更少比例)的内容。这一成可能已经是书籍的重大部分。所以,除非阁下有抗辩理由(例如公平处理或取得版权拥有人的准许,否则阁下很有可能,要就侵犯这本书的版权而负上法律责任。

 

3. 我需要夜班工作,不能及时收看我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我可以录起这些节目,好让我放工后可以收看吗?

3. 我需要夜班工作,不能及时收看我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我可以录起这些节目,好让我放工后可以收看吗?

可以。版权条例容许为了迁就时间而录起电视节目。不过,要留意的是,有关录影只可作私人及家居用途,以及纯粹是为了在更方便的时间收看有关电视节目(《版权条例第79条)。

 

4. 我的公司有二十部电脑,如果要购买电脑软件,费用将会很高昂。我可以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但价钱较平的合法电脑软件吗?如果香港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情况会否有不同?

4. 我的公司有二十部电脑,如果要购买电脑软件,费用将会很高昂。我可以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但价钱较平的合法电脑软件吗?如果香港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情况会否有不同?

在2003年11月28日之后,根据《版权条例第35(3)条,其他国家制造的合法电脑软件复制本,不会被视为侵权复制品。这表示,在香港管有这些复制品,无论是否为了贸易目的,或者香港是否有这个软件的独家代理人,都不会被视为侵犯有关电脑程式的版权。所以,阁下可以自由地在阁下的公司,安装从其他国家购买的合法电脑软件。

 

不过,要留意的是,有关豁免条款,只适用于电脑程式的复制品,以及属于同一个电脑程式的从属作品。有关豁免并不适用于其他版权作品(详见《版权条例第35A条)。

 

6. 我是一名教师。我在杂志内看到一篇好文章。我可以复印这篇文章,并派发给我的学生,用作班上讨论吗?

6. 我是一名教师。我在杂志内看到一篇好文章。我可以复印这篇文章,并派发给我的学生,用作班上讨论吗?

可以。《版权条例第41A条,容许教师以公平处理为由,在学校使用版权作品作教学用途。阁下可依据此条例,使用该文章。在评估阁下复印文章是否属公平处理时,以下四个因素相当重要:

 

  1.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2. 作品的性质;
  3.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 ;及
  4.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因此,一般准则是,阁下复印文章,应该是对课堂讨论属合理及必要的,复印量亦不能大量至可以代替购买该本杂志。为审慎起见,阁下应该确保复印量不会过多(例如只复印足够在课室使用的份量),以及只复印需要用作课堂讨论的部分(例如只复印与讨论相关的段落)。

 

除了第41A条,阁下亦可依循知识产权署发出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引》,了解如何复印物品,在课室使用。指引列明,容许阁下在以下条件下,复印报章或期列的整篇文章(E部(6)(a)(i)条):

 

  • 授课教师或其代表可制作多份印刷作品的复制本(E(1)条)。
  • 复印本是用来分发给学生作教学或讨论用途,或在课室中使用。学生可保留复印本,以便日后参考。(E(2)条)。
  • 复印本的数量应只限于参与课程的学生每人一份。(E(4)条)。
  • 在同一个学年的单一课程中,不得复制作品多于27次(E(5)条)。

此外,阁下亦应留意,复印作品必须遵从某些条件,包括即时性(D(4)条)、简洁(E(6)条)及累积效果(E(7)条)。

 

这些条件比较严谨,尤其是「即时性」,被界定为「如决定使用某作品的时间,与拟于课堂上使用该作品的时间十分接近,则要求教师必须取得许可才复制作品并不合理。就本条文而言,如决定使用某作品的时间,与拟于课堂上使用该作品的时间,相距不多于三个工作天,则要求教师必须取得许可才复制作品并不合理。」因此,如果阁下在上课前一段较长时间之前,已经决定要复印作品作教学用途,阁下就不能以指引作为免责依据。

 

7. 我是一名教师,想要为我的学生收集一些阅读材料。如果我扫描了一些材料,并上载到网站,让我的学生下载,我会侵犯版权吗?如果我把材料放到只有学生可以进入的学校内联网呢?

7. 我是一名教师,想要为我的学生收集一些阅读材料。如果我扫描了一些材料,并上载到网站,让我的学生下载,我会侵犯版权吗?如果我把材料放到只有学生可以进入的学校内联网呢?

根据现时法例,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的特许或准许下,将版权物品的复制品放到阁下的个人网站,即使是为了教学用途,仍然属于侵权行为。不过,阁下可以依据《版权条例第41A条,将材料放在学校内联网,这样就不属侵权。该条例容许教师为教学用途,而将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放在学校内联网。不过,阁下要留意第41A条列出的一些前设条件,即:阁下将复制品放在学校内联网,属公平处理(见「公平处理」的讨论及四项因素)。一般而言,将这些版权物品复制品放到学校内联网,应该是作为教学的合理和必要安排,而复印的程度,不能大量至足以取代购买原装书本或戴有该版权物品的刊物。

 

此外,依据第41A条获得輍免,还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有采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从学校内联网取得版权作品复制品,确保该版权作品复制品,只提供给需要用以教学或学习的人;及
  2. 该版权作品复制品不会不必要地储存于学校内联网过久,一般情况下为不超过连续12个月。

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便不能根据第41A条获得豁免,除非阁下取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或准许,否则就属侵犯版权。

 

9. 学校可以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播放电影吗?录起电视或电台节目呢?

9. 学校可以在未得到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下,播放电影吗?录起电视或电台节目呢?

可以。如果播放电影目的是为了教学,而观众包括了教师及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人(包括学生的家长及监护人),学校可以在没有版权拥有人特许或同意下,播放电影(《版权条例第43条)。

 

同样地,学校亦可以录起电视或电台节目,如果有关录制是为了教学目的,而非为了牟利,只需要在录制本中,鸣谢节目的着作者或其他有份参与制作的人。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节目属于特许节目,有人已获授权进行有关录制,学校便不能进行录制,而录制节目时,应该要留意这一方面(《版权条例第44条)。

 

10. 我的学校计划进行一个校内比赛,让同学根据一些本地作家的短故事,演出不同话剧。我学校可以不从版权拥有人处取得许可,而进行有关活动吗?

10. 我的学校计划进行一个校内比赛,让同学根据一些本地作家的短故事,演出不同话剧。我学校可以不从版权拥有人处取得许可,而进行有关活动吗?

可以,只要阁下学校的表演,是由阁下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演出,而观众包括了教师及学生,以及其他与学校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人(包括学生的家长及监护人)(《版权条例第43条)。

 

专利

III. 专利

专利是一种产权,让专利持有人(即专利拥有者)享有专利权,在特定的时间内,去制造、售卖、使用、进口、或利用已注册专利的发明。与版权不同,专利需要提出申请,而不会自动生效。除此以外,专利亦有地域限制。要就一项发明在香港取得专利保护,阁下必须要在香港提出申请,以取得专利。即使有关发明已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亦需要在香港再次申请。同样地,即使一项发明在香港已取得专利,除非阁下亦已在其他国家申请及获颁专利,否则有关发明,在其他国家亦得不到专利保护。

 

专利条例》(香港法例第514章)是掌管香港专利保护的法规,在1997年6月27日生效。根据条例,香港有两种专利:

 

  1. 「标准专利」 提供最多二十年的专利保护;及
  2. 「短期专利」提供最多八年的专利保护。

 

1. 甚么种类的发明,可享有专利保护?

1. 甚么种类的发明,可享有专利保护?

根据专利条例,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或一个方法。一般而言,产品是指一些有形的物质或物体,例如装置、机器、材料或加工物品。相比之下,方法就指一些制作或做事的方式,例如制作产品的方式、或使用一种物体的方法。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关发明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在取得专利之前,都必须要符合专利保护的三项主要要求

 

5. 我在申请专利前,要注意甚么?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5. 我在申请专利前,要注意甚么?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香港设有两类专利:

 

  • 标准专利(可获取长达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及
  • 短期专利(可获取长达 8 年的专利保护期)。

 

除了受保护的时期有分别外,两种专利的申请程序亦有不同。

 

要取得标准专利有两种方法:

 

  • 在香港提出标准专利的申请,而无需在海外指定专利办公室先提出申请(原授标准专利);或
  • 把在「指定专利办公室」取得的专利向专利注册处处长登记(转录标准专利)。目前有三个指定专利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专利在英国申请)。

 

要取得短期专利,一样可直接向香港的专利注册处处长申请,而毋须在其他地方先取得专利。与标准专利相比,短期专利并不要求对该等发明的可享专利性作实质审查。相比之下,短期专利比标准专利可更快取得,因此适合一些需要快速取得专利保护的短期性产品。

 

无论是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都必须要彻底透露涉及的发明详情,否则有关申请便会被拒绝。除此之外,要获得专利,这项发明必须符合三个主要要求(《专利条例第9A条) :

 

  • 发明可用于工业用途,即可以在任何行业中制造或使用。
  • 发明属于新的。这一般是指,在发明未作出申请前,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未知道有关发明。
  • 发明涉及创造性。这一般是指,在发明作出申请时,有关发明并不为人所注意。

 

申请专利时,需要小心草拟申请书。不理想的草拟书,可能会令阁下损失生意,甚至与其他专利拥有人引发法律诉讼。虽然这并非法律要求,但我们强烈建议阁下聘请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去为阁下撰写专利申请细节,以及代表阁下,与涉及的专利部门沟通,尤其是如果阁下想在海外申请专利(这是在香港申请转录标准专利前所必须要做的步骤)。就香港申请专利的详情,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6. 谁拥有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侵犯专利的人会遇到甚么惩罚?

6. 谁拥有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侵犯专利的人会遇到甚么惩罚?

专利一般属于发明者,构思到关键性的发明概念而引发有关发明的人。不过,如果有关发明,是雇员在履行一般职务或受特别指示下产生,或可合理地预期在履行职务时,会产生有关发明,有关发明的专利,便应该属于雇主(《专利条例第57条)。

 

标准专利的生效期,由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指定专利办公室当日计起二十年,并在二十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39条)。 短期专利 同样在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专利注册处处长当日计起八年,并在八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126条)。

 

无论是标准专利还是短期专利,专利拥有人有权防止其他人就有关发明,在香港进行以下行为(见《专利条例第73条第74条):

 

  • (当发明是一种产品制作、进行市场推广、使用或进口有关产品;
  • (当发明是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

侵犯专利权是民事过失(即侵权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在侵犯专利权的法律程序中,根据《专利条例第80条,专利拥有人可要求侵权者作以下补偿: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受专利保护的有关产品,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有关方法);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侵权者因侵权物品而获得的利润。

 

商标

IV. 商标

商标是任何记号(例如标志),能够让人从其他产品或服务,区分出某一个商人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一名消费者较倾向认为,有相同商标的货品(或服务),是由同一个生产商出产(或由同一个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即使消费者并不知道生产商(或服务供应商)的身份。这反映了商标的作用及价值,即一个显示货品或服务来源的指标。

 

有些作者将「贸易商标」与「服务商标」作出区分,前者只可用在货品上,后者就只可用在服务上。但有关区分,并不适用于《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法例以「商标」统称货品及服务的商标。

 

商标可进行注册,皆可毋须注册。如果商标是根据商标条例进行注册,就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享有法例赋予的保护。如果商标不在香港注册,即使在其他国家已经进行注册,亦不能在香港受到相关法例的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只可以根据普通法,享有不受假冒(见 第VI部分有关假冒的详情)的保护。

 

1. 详细一点说,甚么会构成商标?

1. 详细一点说,甚么会构成商标?

根据2003年4月4日生效的《商标条例第3条,商标可包含文字(包括名字)、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甚至是声音或气味。这项条款比以往的条款,容许更多记号成为商标,以往的条款禁止声音及气味成为商标。不过,阁下必须留意,根据条例,商标必须能够透过图表去代表,即可以透过书写、绘画、音符、书面形容或任何以上的组合去表达。所以,除非声音或气味,可以清楚地透过绘画或任何书面形容去描述,否则便不能注册为商标。

 

特别商标

以下特别商标可根据《商标条例》注册为商标:

 

  • 证明商标:显示该商标的使用所关连的货品或服务,在来源、物料、制造货品的模式、提供服务的模式、质素、准确程度或其他特质方面已由标志的拥有人核证的标志。

 

  • 集体商标:显示货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是某个组织中的成员,而非某个特定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

 

  • 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一些因使用频密至变得极为驰名于香港的商标。纵使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并没有(或没有打算)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该商标仍可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注册为防御商标。

 

2. 我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有甚么需要知道?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2. 我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有甚么需要知道?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

要取得商标条例下的注册商标,便要向商标注册处处长,即知识产权署署长提出申请。要合资格进行注册,有关商标必须符合一些基本要求,包括能够从其他同类的商人,区分出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以及能够以图表代表有关商标。

 

不仅如此,商标不能就以下原因提出反对(《商标条例第11条第12条):

 

  • 商标纯粹是描述有关货品或服务,包括其品质、原本目的、价值、来源地、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质;
  • 商标已成为惯用的现行语言,或已在贸易中,成为确立的实务做法;
  • 商标可能会欺骗公众;
  • 商标与同类货品或服务中已注册的商标、或已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或
  • 商标与着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如果申请注册的有关商标,属于以上任何一类,有关申请可能会被专利注册处处长拒绝。申请商标注册,必须要列明注册商标所包括的货品或服务,以及这些货品或服务,属于哪一个种类。如果申请成功,商标会以申请人的名字注册。就申请注册商标的详情,请参阅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申请注册商标是繁复的程序,我们建议阁下聘用律师或这方面的专家,去为阁下处理注册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

 

注册外观设计

V. 注册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是关于保护已 完成产品的外观 。这是一种产权,让拥有注册外观设计的人,有独家权利去制造、进口、售卖、出租、提出售卖或放售、或出租任何应用了有关设计的物品。

 

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条(香港法例第522章)所界定,「设计」是指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可在工业过程中,应用于一件物品上,令有关特色可呈现在完成制品中,并能以肉眼看得见。一个设计可以是平面或立体,但必须能够以肉眼看得见。所以,如果一项设计隐藏在一件完成制品中,或者一项完成制品的美术考虑,一般不足以令消费者留意,都不能根据这条条例进行注册。

 

1. 如果我想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我有甚么需要知道?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注册外观设计后,可享有多久的法律保护期?

1. 如果我想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我有甚么需要知道?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注册外观设计后,可享有多久的法律保护期?

在香港,要取得外观设计注册,便要向注册外观设计处处长,即知识产权署署长申请。要合资格进行注册,有关设计必须要是新设计。这即是说,有关设计不能与已经注册的任何设计相同;有关设计亦不能于申请注册当日之前,先在世界其他地方发布(《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条)。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必须要列明寻求注册的物品,以及物品属于哪种类别。就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详情,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

 

如果成功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有关设计便会以申请人的名字注册。注册的有效年期,是由递交申请注册当日计起的五年。有关注册每次可延长五年,但总注册有效期,不能多于廿五年(由递交申请注册当日计起)(《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28条)。

 

注册外观设计涉及繁复的程序,如果出错,阁下可能会在生意上蒙受损失。我们建议阁下聘请律师或这方面的专家,为阁下处理注册事宜。

 

2. 完成指定的注册程序后,我可以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享有甚么权利?侵犯设计可能受甚么惩罚?

2. 完成指定的注册程序后,我可以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享有甚么权利?侵犯设计可能受甚么惩罚?

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31条,任何人在未经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的同意下,进行以下事项,有关注册设计的权利,便被侵犯:

 

  • 制造、进口、出售、出租或提出售卖或放售、或出租任何应用了设计的物品;
  • 制造任何物品,令任何应用了设计的物品,能够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制造;
  • 制造任何物品,令香港或其他地方,得以制造任何配套元件,有关配套元件可以组成应用了设计的物品(注意:配套元件指一整套或大部分的配件,打算用作组成一项物品。)

侵犯注册外观设计,属于民事过失(即侵犯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 ) 。在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程序中,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可有权寻求以下几种补偿: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犯者继续售卖涉及设计的有关产品);
  • 交出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及
  • 交出侵犯者因侵犯注册外观设计产品而获得的利润。

 

10. 版权拥有人可否转让其作品的版权予他人?

10. 版权拥有人可否转让其作品的版权予他人?

版权可作为非土地财产或动产,藉转让性质的处置而转移拥有权(详见《版权条例第101条)。版权的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转让人签署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无效。

 

版权的转让亦可以是局部的。转让可以仅涉及版权拥有人行使独有权利的某些事情,或者仅涉及版权存在期间的一部分。

 

20. 我可否于离职后使用在受雇工作期间制作的作品?

20. 我可否于离职后使用在受雇工作期间制作的作品?

这取决于你和你的前雇主的协议。除任何协议有相反的规定外,凡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影片是由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制作的,该雇员的雇主是该作品的版权的第一拥有人(详见《版权条例第14条)。该协议必须于作品制成前达成,并可以是明订(例如书面或口头形式)或隐含(例如按照由来已久的做法)的协议。

 

18. 我可否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利用或挪用明星的姓名或肖像?

18. 我可否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利用或挪用明星的姓名或肖像?

香港并没有姓名或肖像权,但该明星可向你展开以下法律行动:

 

  • 「假冒」侵权行为:即你把自己的货品、服务及/或业务,失实陈述为与该明星或其货品、服务及/或业务有密切关系,从而导致该明星商誉受损。
  • 注册商标的侵犯:若该明星的姓名或肖像在香港是注册商标而你未经商标拥有人同意下使用该注册商标(详见《商标条例第18条)。商标拥有人并不需要证明他遭受任何损害。
  • 诽谤:若你发布虚假的陈述而导致该明星声誉受损。要确立诽谤的案情,该明星必须证明是你发布了诽谤的陈述,而该陈述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指向该明星,但无需证明你是故意作出诽谤,或有人相信你所发布的陈述内容为真确。
  • 违反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若一个人的姓名或肖像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或从该资料能切实可行地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人士的身分,即属「个人资料」(详见《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条)。除非得到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原先收集数据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可向你发出执行通知,指令纠正该项违反,以及防止该违反再次发生。违反专员发出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19. 派对房间经营者在业务过程中提供侵权卡拉OK歌曲予顾客使用是否违法?

19. 派对房间经营者在业务过程中提供侵权卡拉OK歌曲予顾客使用是否违法?

该经营者有机会触犯了《版权条例》:

 

  • 根据第118(2A)条,任何人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下,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以期令任何人可使用该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违法;
  • 根据第118(8B)条,任何人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即属违法。

 

一经定罪,违例者可被判处4年监禁,以及就每一项侵权复制品罚款$50,000。

 

C. 当遇到无理威胁诉讼时可以怎么做?

C. 当遇到无理威胁诉讼时可以怎么做?

以无理威胁作为诉讼因由是指,任何人在并无发生侵权或声称遭侵犯的权利乃属无效的情况下威胁提出侵权诉讼,即属毫无理据或缺乏充分理据。

 

如有某作品的复制品是在制作它的所在国家、地区或地方合法地制作的,而它仅凭借第35(3)条而被指称为侵犯版权复制品,当遇到就该复制品的毫无理据的版权侵权诉讼时,你可向法院申请补救方法,包括宣告该威胁缺乏充分理据、就该威胁所致任何损害追讨损害赔偿以及颁布禁制令停止威胁(详见《版权条例第187条)。

 

D. 根据「安全港」制度,联线服务提供商只需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D. 根据「安全港」制度,联线服务提供商只需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安全港制度(《版权条例》第88A-J条)为联线服务提供商提供保障。

 

「服务提供商」指「藉电子设备或网络(或同时藉两者),提供任何联线服务或为任何联线服务操作设施的人」(详见《版权条例第88A条第65A(2)条)。因此,安全港制度可适用互联网服务供货商、互联网数据搜寻工具服务提供商、在网络平台上提供数据储存空间的服务提供商等。

 

联线服务提供商在符合有关订明条件的情况下,毋须为在其服务平台上发生的侵权行为负上法律责任,条件包括在获告知或得悉其服务平台上出现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关活动及不曾收取(或正在收取)任何可直接归因于该项侵犯的财务利益(详见《版权条例第88B(2)条)。服务提供商毋需主动监察其服务平台是否有侵权活动或移除侵权作品。

 

2. 哪些是不可享专利的发明?

2. 哪些是不可享专利的发明?

根据《专利条例第9A条,以下发明不可享专利:

  • 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 美学上的创作;
  • 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于计算机的程序;
  • 呈示资料;
  • 发明的公布或实施,是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
  • 植物或动物品种;及
  • 用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生物学的方法(微生学方法或其产品除外)。

 

3. 「发现」与「发明」有什么分别?

3. 「发现」与「发明」有什么分别?

「发现」是指确证自然界中现存事实的新发现,该等发现不属可享专利的发明。「发明」则指是基于该「发现」所创造出来的发明。例如,发现DNA序列不属可享专利的发明,但分离和提取基因的过程是可享专利的发明。

 

4. 我可以为我发明的手机程序申请专利吗?

4. 我可以为我发明的手机程序申请专利吗?

若手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不相关(《专利条例第9A条)及提供技术贡献则可享专利。

 

一般来说,若所声称的贡献独立于其是否由计算机实施而存在,则该贡献并非是一个计算机程序「本身」。

 

在判定它是否提供技术贡献,审查员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所声称具有权利的技术效果是否为在计算机以外施行的方法带来技术效果,及会否导致计算机以新或更有效率的方式运作。

 

7. 专利发明的特许的重要性

7. 专利发明的特许的重要性

专利发明的拥有人可给予其他人或公司特许权利去制造、使用或售卖该专利发明,但仍然拥有该专利发明的产权。专利发明的特许可以让专利发明的拥有人充分利用该专利发明(例如扩大其市场占有率或至其他国家),从而获取更多利润。

 

8. 侵犯专利的作为

8. 侵犯专利的作为

根据《专利条例》,就他们的作品,专利拥有人拥有专有权利去阻止所有未获他同意的第三者在香港作出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作为(详见《专利条例》第73-74条):

  • 就专利产品而言,在香港制造、使用、屯积或进口该产品或将产品推出市场。
  • 就专利方法而言,使用该方法,或在当时的情况下该项禁止对一个合理的人而言是明显的,但却提供该方法予人在香港使用。
  • 就藉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任何产品而言,在香港将该产品推出市场、使用、进口或屯积该产品。
  • 在香港向(或要约向)任何人供应与该项发明的某重要元素有关的媒介),以令该项发明发挥效用。

 

当专利受到侵犯,该专利拥有人可以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从而取得以下济助(详见《专利条例第80(1)条):

  • 要求作出强制令,以制止被告人作出意恐他作出的任何该类侵犯行为;
  • 要求作出命令,以规定被告人交出或销毁侵犯其专利的任何专利产品,或任何该产品属其不可分拆的组成部分的物品;
  • 要求就该项侵犯获支付损害赔偿;
  • 要求交出被告人自该项侵犯所取得的利润;
  • 要求作出宣布该专利属有效,且为被告人所侵犯。

 

10. 无理威胁的补救

10. 无理威胁的补救

无理威胁是指任何人在并无发生侵权,或声称遭侵犯的权利乃属无效的情况下威胁提出侵权诉讼。受屈的一方可提出针对该名作出威胁的人的法律程序申请济助。

 

可获得的济助包括(a)宣告该威胁缺乏充分理据、(b)就该威胁所致任何损害追讨损害赔偿以及(c)颁布禁制令停止威胁。

 

  • 标准专利:作为抗辩理由,专利拥有人可以证明该威胁所针对的作为构成了侵犯其专利的行为。受屈的一方便需要证明该专利在有关方面属无效才有权获得所申索的济助。
  • 短期专利:作为抗辩理由,专利拥有人可以证明该威胁所针对的作为构成了侵犯其专利的行为。此外, 如果该专利未获发实质审查证明书,专利拥有人需要证明该专利在有关方面属有效及遵从任何就专利资料作出的取阅请求。如果专利拥有人能证明以上事项,受屈的一方便无权获得济助。

 

11. 我如何可以撤销已获批予的专利?

11. 我如何可以撤销已获批予的专利?

根据《专利条例第91条,任何人都可以向法庭申请撤销已获批予的专利。该申请可基于多种理由,包括:

 

  • 该项发明并非一项可享专利发明(即该发明并不新颖、并不包含创造性,以及不能作工业应用)。
  • 该专利的说明书没有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至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能将其实行的程度)披露该项发明。
  • 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事宜超出已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披露的事宜。

 

1. 有什么商标是描述其货品及服务?

1. 有什么商标是描述其货品及服务?

如商标只是货品及服务的描述,或只显示货品及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该商标则不得注册。例子包括“QUALITY HANDBAGS”、“FRESH AND NEW”及“NEW YORK FASHION”。

 

2. 商标的分类及其重要性

2. 商标的分类及其重要性

在香港,货品及服务的商标注册是按照《尼斯协议》所采纳的《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来分类的(详见《商标条例第40(1)条)。《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受国际认可,现时分了45个类别。你必须把商标注册于适当的货品及/或服务分类,因为该类别会定明该商标的受保护范围。如果商标未在正确的类别中注册,你将无法获得该类别的保护。如果你的申请注册了错误的类别,商标注册处处长将在申请过程中要求你更正错误。

 

4. 审查申请的程序

4. 审查申请的程序

简而言之,审查申请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提交申请
  2. 检查申请的不足之处:商标注册处会详细检视申请及如有需要的话,要求申请人于注册处通知书之日后的2个月内补救有关不足之处。
  3. 检索及审查:商标注册处会检视涉案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及是否符合《商标条例》所订的注册规定。
  4. 反对及聆讯:如申请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异议。申请人须于6个月内达致有关规定。如申请仍未符合注册规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3个月或要求聆讯。如要求聆讯,聆讯人员会在考虑所有证据后作出裁决。
  5. 公布申请让第三者考虑提出反对(3个月):商标注册处接纳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作出公布。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阅览有关商标,并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
  6. 注册:商标注册处处长接纳申请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数据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亦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公告。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是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5. 商标注册处可根据什么原因提出异议,或第三者可根据什么原因提出反对?

5. 商标注册处可根据什么原因提出异议,或第三者可根据什么原因提出反对?

商标条例》第1112条订明拒绝注册的理由,其中包括:

  1. 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
  2. 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3. 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4. 纯粹由以下所述形状构成的商标 :因为该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某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货品的形状,或赋予该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
  5. 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商标;
  6. 任何遭法律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标,或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7. 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及申请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受保护的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
  8. 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凭借假冒、版权或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予以阻止。

 

6. 第三者反对商标注册的程序

6. 第三者反对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般来说,由提交反对申请到正式的聆讯需时约2½至3½年。有关程序大致如下:

 

  1. 反对人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反对通知,并将副本发送给申请人。
  2. 申请人可在人接到反对通知副本的日期后 3 个月内(如时限未有延展)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反对人送交反陈述。
  3. 提交证据:
    1. 反对人可在接到反陈述副本的日期后 6 个月(或议定的延展限期)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申请人送交证据,以支持所提出的反对(规则第79(1)条)。
    2. 申请人可在接到反对人证据副本的日期后 6 个月(或议定的延展限期)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反对人送交证据,以支持所提出的申请。
    3. 如申请人提交证据,反对人才可在接到申请人证据副本的日期后 6 个月(或议定的延展限期)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申请人送交回答证据。
  4. 处长须择定聆讯时间、日期及地点。各方可亲自及/或由代表出席正式的聆讯。
  5. 处长作出决定。讼费一般会判给胜诉的一方。
  6.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1. ® 及 ™ 符号代表什么?

1. ® 及 ™ 符号代表什么?

™ 符号是用于你未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号则是用在你已在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注册的商标。若你未曾在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把商标注册而使用®,便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2. 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

2. 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

根据《商标条例第18条,如果其他人在贸易或生意业务中,就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有权控告该人侵犯商标。当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商标条例第4条附表2),如果其他人在贸易或生意业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无论是否用于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的拥有人,都有权控告该人侵犯。

 

3. 侵权者有什么免责辩护理由?

3. 侵权者有什么免责辩护理由?

根据《商标条例》第19-21条,侵权者有一些免责辩护理由,包括:

  • 任何人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使用他自己的姓名、名称、地址,或其业务地点的名称;
  • 如果商标持有人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将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推出(除非其状况已有所改变或已受损,并且有关商标的声誉或独特性将受到不利影响);及
  • 于比较式广告中,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4. 若我的商标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甚么济助?

4. 若我的商标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甚么济助?

当商标受到侵犯,商标拥有人可以向侵权者展开法律行动,从而取得以下济助:

 

  • 赔偿(包括损害赔偿及交出所得利润);
  • 禁制令(制止竞争对手侵犯你的商标);及
  • 交付或处置侵权物品或除去侵权标记。

 

5. 什么是无理威胁诉讼?当遇到时,我可以怎么做?

5. 什么是无理威胁诉讼?当遇到时,我可以怎么做?

无理威胁是指任何人在并无发生侵权或声称遭侵犯的权利乃属无效的情况下威胁提出侵权诉讼。根据《商标条例第26条,你可向法院申请济助,包括宣告该威胁缺乏充分理据、就该威胁所致任何损害追讨损害赔偿,以及颁布禁制令停止威胁。

 

6. 侵犯注册商标是否刑事罪行?

6. 侵犯注册商标是否刑事罪行?

根据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9条,以下作为会构成刑事罪行:

 

  • 伪造任何商标;
  • 将任何商标或任何与某一商标极为相似而相当可能会使人受欺骗的标记,以虚假方式应用于任何货品;
  • 制造任何供人伪造商标或供人用以伪造商标的印模、印版、机器或其他仪器;
  • 处置或管有任何供人伪造商标的印模、印版、机器或其他仪器;或
  • 出售、展示,或为售卖或任何商业或制造用途而管有任何应用伪造商标的货品,或任何以虚假方式应用某商标或与某一商标极为相似而相当可能会使人受欺骗的标记的货品。

 

7. 领取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是否等同就我的登记名称享有商标专有使用权?我可否使用一个与已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7. 领取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是否等同就我的登记名称享有商标专有使用权?我可否使用一个与已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或业务名称于商业登记署登记,并不代表有关公司或业务经营者拥有以该名称作为商标的权利。你必须向商标注册处注册你的商标,才可就该商标注册的货品或服务享有商标专用权利。

 

8. 根据《商标条例》,平行进口货品(或灰色市场货物)是否合法?

8. 根据《商标条例》,平行进口货品(或灰色市场货物)是否合法?

是*。平行进口的货品是指那些在香港境外制作并于香港境外市场销售的正版货品,但这些货品却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输入香港。根据《商标条例第20条,如果商标持有人已将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推出到世界上任何地方,除非其状况已有所改变或已受损并且有关商标的声誉或独特性将受到不利影响外,否则该项使用并不侵犯该注册商标。

 

* 但有机会违反《版权条例》(详见版权部分之问题8)。

 

9. 如果我销售的是某品牌的商品,我能否在广告中使用该品牌的商标?

9. 如果我销售的是某品牌的商品,我能否在广告中使用该品牌的商标?

根据《商标条例第21条,于广告中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作为。在决定有关使用是否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而作出时,法院可以考虑其认为有关的因素,尤其包括:

  • 该使用是否对该商标构成不公平的利用;
  • 该使用是否对该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造成损害;或
  • 该使用是否会欺骗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