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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者反对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般来说,由提交反对申请到正式的聆讯需时约2½至3½年。有关程序大致如下:

 

  1. 反对人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反对通知,并将副本发送给申请人。
  2. 申请人可在人接到反对通知副本的日期后 3 个月内(如时限未有延展)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反对人送交反陈述。
  3. 提交证据:
    1. 反对人可在接到反陈述副本的日期后 6 个月(或议定的延展限期)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申请人送交证据,以支持所提出的反对(规则第79(1)条)。
    2. 申请人可在接到反对人证据副本的日期后 6 个月(或议定的延展限期)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反对人送交证据,以支持所提出的申请。
    3. 如申请人提交证据,反对人才可在接到申请人证据副本的日期后 6 个月(或议定的延展限期)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及向申请人送交回答证据。
  4. 处长须择定聆讯时间、日期及地点。各方可亲自及/或由代表出席正式的聆讯。
  5. 处长作出决定。讼费一般会判给胜诉的一方。
  6.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