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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未經授權的交易

未經授權的交易是指在持卡人不知情或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信用卡進行的消費或現金透支。如果信用卡已遺失、已被竊或未經持卡人授權使用,可能會出現未經授權的交易。

 

銀行在處理未經授權的交易時必須公平對待持卡人。信用卡協議必須明確規定銀行和持卡人各自於未經授權交易下的義務和責任。

 

1. 持卡人

為防止欺詐,持卡人應對自己信用卡和保安資料(例如個人身份識別號碼、認證因素及其他個人憑證)保密(《銀行營運守則》第 35.2條)。

 

如果信用卡或任何保安資料遺失、被盜用或遭洩露,持卡人應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銀行營運守則》第 38.1條)。

 

持卡人應仔細查閱每份信用卡月結單,並在月結單日期起計60天內向銀行報告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銀行營運守則》第 37.1條)。

 

持卡人如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可能要對因未經授權交易而引起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銀行營運守則》第 39.4條)。

 

2. 銀行

在收到持卡人通知其信用卡或保安資料遺失、被盜用或遭洩露後,銀行應採取適當措施,如停用信用卡,以減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銀行營運守則》第 38.5條)。

 

只要持卡人無做出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其卡或認證因素遺失、被盜用或遭洩露後,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銀行應把持卡人就未經授權交易承擔的最高責任限為港幣500元。這限額並不適用於現金透支(《銀行營運守則》第 39.3條)。

 

在以下情況,銀行應承擔因未經授權交易而引起的全部損失(《銀行營運守則》第 39.1條):

  • 在持卡人未收到卡前,卡已被誤用;
  • 在持卡人通知銀行其卡或認證因素遺失、被盜用或遭洩露後,進行了未經持卡人授權的交易;或
  • 交易是以偽造的卡進行的。

 

4. 處理和調查未經授權的交易

除非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否則銀行應在收到未經授權交易的通知起計 90日內完成有關的調查(《銀行營運守則》第 37.2條)。

 

如持卡人在到期付款日前向銀行作出未經授權交易的報告,持卡人應有權在調查期間拒絕支付涉及爭議的款額。銀行不應在調查期間對涉及爭議的款額徵收任何利息或財務費用,或對有關的持卡人作出任何不利的信貸報告。然而,若最後發覺持卡人所作的報告是毫無根據的,則銀行可保留權利就整段期間(包括調查期間)對涉及爭議的款額重新徵收利息或財務費用(《銀行營運守則》第 3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