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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擁有人授權將物品當押

任何人未經物品擁有人妥為授權或僱用,不得將擁有人的物品當押。

 

任何人違反這項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1 年。

 

如法庭信納任何物品可能未經其擁有人授權而被當押,法庭可發出搜查令,指令搜查其覺得該等物品可能存放的地方。如果在搜查時發現任何該等物品,執行搜查令的警察須取得或安排取得該等物品,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