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誰需要獲得放債人牌照?

一般來說,任何人士經營貸款業務、宣傳或以任何方式顯示自己是經營貸款業務均需要領有放債人牌照。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明文豁免某些放債人和某些放債交易,使其不受條例的約束。例如(並非詳盡列出):

  1. 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的持牌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及受保險業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均不需要就貸款業務領有放債人牌照。
  2. 僱主向其僱員提供的貸款、根據信用卡計劃向信用卡的持有人作出的貸款,及以不動產作抵押擔保用作購買該不動產的貸款,均不受《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約束。

 

若該人士不是以經營放債作為業務,就不需要領有放債人牌照。但該人士仍受《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24條約束。第24條禁止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並且適用於任何人,不論該人是否放債人。詳情請參閱有關利率規管的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