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貸款保證形式的限制放債人不得要求或接受任何以下貸款保證形式:香港身份證、護照或類似的身份證明文件; 銀行存摺;及借款人、擔保人或抵押提供人或其家屬的照片。 任何人士違反該規定即屬犯法。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E. Prohibition of certain form of security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