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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借款人資料

向當押商申請將物品當押或申請贖回當押物品的人必須在提出申請時就下列事項向當押商提供令當押商滿意的資料:

 

  1. 其身分證明文件;
  2. 其居住地;
  3. 如他並非物品的擁有人,則該擁有人的姓名及居住地;及
  4. 如申請贖回物品,有關其贖回申請的具體資料。

 

任何人根據上述事項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罰款及監禁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