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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新商議敲詐性交易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如果交易規定借款人或其親屬支付金額嚴重過高的款項,或該宗交易在其他方面嚴重違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則,該宗交易即屬敲詐性。如在上述利率規管的章節中所述,實際利率超逾年息36%(但低於48%)的貸款即可被推定為敲詐性交易。

 

在執行被視為敲詐性貸款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有酌情權重新商議該宗交易,使交易雙方均獲公平對待。法庭亦可以給予其認為適當的命令及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