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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格式要求

  1. 放債人必須在達成協議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擬備該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並由借款人親自簽署,亦須在簽署時為借款人提供一份副本。
  2. 上述摘記或備忘錄必須包含貸款協議內的所有條款,包括:
  • 放債人、借款人,及任何擔保人或抵押提供人的姓名及地址;
  • 用文字及數字顯示的貸款本金額;
  • 訂立貸款的日期;
  • 訂立貸款協議的日期;
  • 還款條件;
  • 年利率;
  • 貸款的保證形式(如需要);及

  3. 在放債人向借款人發出的上述摘記或備忘錄的副本內,必須以訂明格式包含或附有《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下若干條例的撮要。

 

如果法庭在顧及與該貸款有關的所有情況後,認為不強制執行不符合格式要求的貸款協議或保證文件是不公平的,法庭可強制執行該協議或保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