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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當押商收取當押物品時的禁制

當押商不得收取:

  1. 任何人當押的任何物品,除非當押商已事先檢查借款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 任何未滿17歲的人當押的任何物品;或
  3. 任何上有標記或標誌,而該標記或標誌顯示該物品是或曾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其他法定機構或當局的財產。

 

當押商不得要求取得或接受下列物件作為抵押品:

  1. 任何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發出的身分證,或任何護照、委任證,或其他確定持有人身分或國籍的證件;
  2. 銀行儲蓄或存款帳戶的存摺;或
  3. 借款人或物品擁有人本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員的照片,不論該照片是否已經沖曬。

 

當押商如違反這項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處港幣 5,000 元罰款及監禁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