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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率規管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禁止任何人以超過年息48%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違例者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i) 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或(ii) 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0年。

 

貸款所訂的實際利率超逾年息36%(但低於48%)則會被推定為屬敲詐性交易,並不得於法庭上強制執行。然而,如法庭在顧及與該貸款有關的所有情況後認為所收取的利率並非不合理或非不公平,法庭有權重新審視交易,並宣布貸款不屬敲詐性。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亦訂明放債人於貸款下收取複利(包括複利違約金)即屬非法,並不得在法庭上強制執行該貸款,除非法庭在顧及與該貸款有關的所有情況後,決定不執行該貸款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