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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未经授权的交易

未经授权的交易是指在持卡人不知情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进行的消费或现金透支。如果信用卡已遗失、已被窃或未经持卡人授权使用,可能会出现未经授权的交易。

 

银行在处理未经授权的交易时必须公平对待持卡人。信用卡协议必须明确规定银行和持卡人各自于未经授权交易下的义务和责任。

 

1. 持卡人

为防止欺诈,持卡人应对自己信用卡和保安资料(例如个人身份识别号码、认证因素及其他个人凭证)保密(《银行营运守则》第 35.2条)。

 

如果信用卡或任何保安数据遗失、被盗用或遭泄露,持卡人应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银行营运守则》第 38.1条)。

 

持卡人应仔细查阅每份信用卡月结单,并在月结单日期起计60天内向银行报告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银行营运守则》第 37.1条)。

 

持卡人如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可能要对因未经授权交易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银行营运守则》第 39.4条)。

 

2. 银行

在收到持卡人通知其信用卡或保安资料遗失、被盗用或遭泄露后,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如停用信用卡,以减未经授权交易的风险(《银行营运守则》第 38.5条)。

 

只要持卡人无做出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并在发现其卡或认证因素遗失、被盗用或遭泄露后,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银行应把持卡人就未经授权交易承担的最高责任限为港币500元。这限额并不适用于现金透支(《银行营运守则》第 39.3条)。

 

在以下情况,银行应承担因未经授权交易而引起的全部损失(《银行营运守则》第 39.1条):

  • 在持卡人未收到卡前,卡已被误用;
  • 在持卡人通知银行其卡或认证因素遗失、被盗用或遭泄露后,进行了未经持卡人授权的交易;或
  • 交易是以伪造的卡进行的。

 

4. 处理和调查未经授权的交易

除非在银行控制范围以外的情况,否则银行应在收到未经授权交易的通知起计 90日内完成有关的调查(《银行营运守则》第 37.2条)。

 

如持卡人在到期付款日前向银行作出未经授权交易的报告,持卡人应有权在调查期间拒绝支付涉及争议的款额。银行不应在调查期间对涉及争议的款额征收任何利息或财务费用,或对有关的持卡人作出任何不利的信贷报告。然而,若最后发觉持卡人所作的报告是毫无根据的,则银行可保留权利就整段期间(包括调查期间)对涉及争议的款额重新征收利息或财务费用(《银行营运守则》第 3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