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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票及總登記冊

當押商須採用《當押商規例》(第 166A 章)附表1表格3的格式備存總登記冊,並須將格式上所指明的關於每筆貸款的詳細資料,在貸出任何款項前記入總登記冊上。當押商如違反這項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處港幣 5,000 元罰款。

 

當押商在貸出任何款項當日,須向借款人交付一張採用《當押商規例》(第 166A 章)附表1表格4的格式的當票。任何當押商如違反這項規定,即屬犯罪,最高可處港幣 5,000 元罰款。

 

如借款人或物品的擁有人遺失當票,或被人以欺詐手段取去或獲取當票,而物品仍未贖回或售出,則當押商須在有人向其提出申請並完成下列手續時,向該人交付有關當票的複本:

  1. 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並自稱為借款人或物品的擁有人;
  2. 交出訂明款項以支付開支;及
  3. 採用《當押商規例》(第 166A 章)附表1表格5的格式,作出法定聲明,說明遺失當票的情況,並將該法定聲明交給當押商。任何人作出法定聲明,而該份聲明在要項上屬虛假及具誤導性的,即屬犯罪,最高可處港幣25,000元罰款及監禁1年。

 

當押商必須向符合上文所述條件的人交付一張當票複本,並收取已遵從上文所規定的人所作的法定聲明書,除非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人並非該當物的借款人或物品的擁有人。否則,當押商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1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