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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契約及承諾 

契約及承諾條款規定了借款人未來必須採取或不得採取的行動。陳述及保證與契約及承諾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對當前狀況的聲明,而後者是對未來行為的承諾。承諾可大致分為「積極的」,即借款人要做的事,及「消極的」,即借款人不得做的事。

 

以下是契約及承諾中普遍涵蓋的方面:

 

財務狀況及資料提交

有些貸款協議可能包含與借款人財務狀況有關的契約,尤其是對於公司借款人。例如,貸款人可能會要求公司借款人承諾維持最低綜合有形資產淨值。

 

貸款人經常會要求借款人不時提供借款人及其他抵押提供人的最新財務報表,以及其他資料及文件,如針對借款人或其他抵押提供人的任何訴訟的詳情,以及有關借款人集團成員的財務狀況、業務及經營狀況的進一步資料。

 

上述的契約有助貸款人評估借款人的整體狀況及經營狀況、借款人所作的陳述是否準確,以及借款人有否違反任何契約。

 

不抵押承諾

借款人提供不抵押承諾,是指借款人承諾除了各方同意的例外情況之外,不在借款人的資產上設立或允許存在抵押。不抵押承諾旨在保護貸款人,不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憑藉其有抵押債權而對借款人的相關資產享有優先權。

 

同等地位

貸款協議可規定,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對貸款人承擔的責任與其所有其他無抵押及非從屬債權人的申索享有同等地位。此承諾的目的同樣是要確保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享有與其他無抵押債權人至少同等的優先權。

 

處置資產的限制

借款人通常要承諾不得出售、租賃、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資產,除非該處置屬於各方同意的例外情況。例如,借款人在其一般貿易過程中處置資產;該處置涉及以資產換取其他種類、價值和品質上相似或更優越的其他資產;或交易涉及的應收對價不超過商定的臨界值。此契約旨在維持借款人的資產數額,一旦出現任何違約情況,債權人的債務將以這些資產償還。

 

合併

貸款協議可禁止公司借款人進行公司重組,包括合併、分拆、兼併或公司重整。這確保借款人不會與其他信用等級較低的實體合併。

 

業務變更

業務變更條款禁止公司借款人對其業務的一般性質及範圍作出重大變更,因為這可能會影響對借款人的信貸評估。應注意的是,處置借款人的重大資產也可能構成業務變更。

 

招致財務負債

貸款協議可禁止借款人招致或容許任何仍未了結的財務負債持續。換言之,除貸款協議明確允許的借款外,借款人不得額外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