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放債及借款方面,銀行與持牌放債人有哪些分別?
-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
-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明確說明,該條例不適用於認可機構。認可機構無須獲得放債人牌照,亦不需要遵守《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下的其他要求。認可機構在經營放債業務時並不受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監管。這是因為認可機構須遵循比持牌放債人更嚴格的要求,而且重疊監管工作並無意義。
- 認可機構的放債業務屬於其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的一部分。在進行放債業務時,認可機構需要遵守《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及其附屬法例下適用的監管要求,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或認可的任何適用監管政策手冊、實務守則、指引及通告。
- 例如,雖然《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所規定的利率限制不適用於認可機構,但所有認可機構都必須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收取敲詐性或不合理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