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D. 交回物品及未贖回物品

在不違反以下規定的情況下,如有人在當押商發放貸款的貸出日期起4個月內出示當票(或當票複本),並全額付清本金和利息,當押商必須將當票(或當票複本)及該筆貸款有關的物品交付該人。

 

當押商有權在下列情況將當押物品扣留:

  1. 當押商已獲借款人或物品的擁有人以書面通知其不可交付該物品;
  2. 當押商已獲職級不低於警長的任何警務人員以書面通知,述明該物品屬非法當押物品或疑屬非法當押物品;或
  3. 當押商已接獲任何自稱為借款人或物品擁有人的人就該物品提出的申請。

 

一般而言,在不抵觸其他適用法律的情況下,當押物品如在當押商貸出任何款項的日期起計4 個月內仍未贖回,則成為當押商的財產。

 

借款人如希望繼續貸款,應在貸款之日起 4 個月屆滿前向當押商支付當時應付的利息。然後,當押商應向借款人交付一張新的當票,並在總登記冊上作新的記錄。任何當押商如拒絕讓借款人繼續上述貸款,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