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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下的牌照機關包括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公司註冊處的部門之一)及警務處處長。

 

除非受豁免,任何人士未持有放債人牌照經營放債人業務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此外,如放債人在放債期間沒有領有牌照,放債人將無權在法庭上追討貸款下所借出的款項或利息。但如在考慮所有情況下,法庭認為無權追討貸款或利息的裁定對放債人是不公平的,法庭會作出例外的命令。

 

借款人可以在公司註冊處的官方網站上查詢某放債人是否持有牌照。請點擊此處查看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名單。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會就放債人的牌照施加適用於所有持牌放債人的標準條件。處長亦可就不同申請個案的個別情況附加其認為合適的額外條件。

 

放債人必須每年更新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