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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人需要獲得當押商牌照?

任何經營貸出款項業務的人,而該人是為賺取利息,或為獲得或期望獲得利潤、收益或報酬而貸出款項,並以當押取得的物品作為抵押,均須領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牌照。

 

沒有有效牌照而經營當押商業務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 50,000 元及監禁 2 年。

 

在下列情況,《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不適用於當押商所貸出的某些貸款,或作為該項貸款的抵押品,或與該筆貸款或如此當押的物品有關的當押商或借款人:

  1. 當押商所貸出而款額超過《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附表 1 所指明的款額 (現為港幣 100,000 元);或
  2. 當押商向借款人貸出兩筆或以上以同一當押物品作為抵押品的貸款,而所有該等貸款尚欠的本金總額在任何時間均超過《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附表 1 所指明的款額(現為港幣 100,000 元)。

 

超出《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附表 1 所指明的款額的貸款並不享有《當押商條例》(第 166 章)所訂明的權利或保障,而是受《放債人條例》(第 163 章)管制及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