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放债及借款方面,银行与持牌放债人有哪些分别?
-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
-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明确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认可机构。认可机构无须获得放债人牌照,亦不需要遵守《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下的其他要求。认可机构在经营放债业务时并不受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监管。这是因为认可机构须遵循比持牌放债人更严格的要求,而且重迭监管工作并无意义。
- 认可机构的放债业务属于其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的一部分。在进行放债业务时,认可机构需要遵守《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及其附属法例下适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或认可的任何适用监管政策手册、实务守则、指引及通告。
- 例如,虽然《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所规定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认可机构,但所有认可机构都必须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收取敲诈性或不合理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