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利率规管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禁止任何人以超过年息48%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违例者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i)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或(ii)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10年。
贷款所订的实际利率超逾年息36%(但低于48%)则会被推定为属敲诈性交易,并不得于法庭上强制执行。然而,如法庭在顾及与该贷款有关的所有情况后认为所收取的利率并非不合理或非不公平,法庭有权重新审视交易,并宣布贷款不属敲诈性。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亦订明放债人于贷款下收取复利(包括复利违约金)即属非法,并不得在法庭上强制执行该贷款,除非法庭在顾及与该贷款有关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不执行该贷款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