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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债人的领牌事宜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下的牌照机关包括放债人注册处处长 (公司注册处的部门之一)及警务处处长。

 

除非受豁免,任何人士未持有放债人牌照经营放债人业务即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此外,如放债人在放债期间没有领有牌照,放债人将无权在法庭上追讨贷款下所借出的款项或利息。但如在考虑所有情况下,法庭认为无权追讨贷款或利息的裁定对放债人是不公平的,法庭会作出例外的命令。

 

借款人可以在公司注册处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某放债人是否持有牌照。请点击此处查看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名单。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会就放债人的牌照施加适用于所有持牌放债人的标准条件。处长亦可就不同申请个案的个别情况附加其认为合适的额外条件。

 

放债人必须每年更新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