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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需要获得放债人牌照?

一般来说,任何人士经营贷款业务、宣传或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是经营贷款业务均需要领有放债人牌照。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明文豁免某些放债人和某些放债交易,使其不受条例的约束。例如(并非详尽列出):

  1. 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及受保险业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均不需要就贷款业务领有放债人牌照。
  2. 雇主向其雇员提供的贷款、根据信用卡计划向信用卡的持有人作出的贷款,及以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用作购买该不动产的贷款,均不受《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约束。

 

若该人士不是以经营放债作为业务,就不需要领有放债人牌照。但该人士仍受《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第24条约束。第24条禁止以过高利率贷出款项,并且适用于任何人,不论该人是否放债人。详情请参阅有关利率规管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