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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格式要求

  1. 放债人必须在达成协议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拟备该协议的摘记或备忘录,并由借款人亲自签署,亦须在签署时为借款人提供一份副本。
  2. 上述摘记或备忘录必须包含贷款协议内的所有条款,包括:
  • 放债人、借款人,及任何担保人或抵押提供人的姓名及地址;
  • 用文字及数字显示的贷款本金额;
  • 订立贷款的日期;
  • 订立贷款协议的日期;
  • 还款条件;
  • 年利率;
  • 贷款的保证形式(如需要);及

  3. 在放债人向借款人发出的上述摘记或备忘录的副本内,必须以订明格式包含或附有《放债人条例》(第163章)下若干条例的撮要。

 

如果法庭在顾及与该贷款有关的所有情况后,认为不强制执行不符合格式要求的贷款协议或保证文件是不公平的,法庭可强制执行该协议或保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