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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新商议敲诈性交易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如果交易规定借款人或其亲属支付金额严重过高的款项,或该宗交易在其他方面严重违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该宗交易即属敲诈性。如在上述利率规管的章节中所述,实际利率超逾年息36%(但低于48%)的贷款即可被推定为敲诈性交易。

 

在执行被视为敲诈性贷款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有酌情权重新商议该宗交易,使交易双方均获公平对待。法庭亦可以给予其认为适当的命令及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