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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当押商收取当押物品时的禁制

当押商不得收取:

  1. 任何人当押的任何物品,除非当押商已事先检查借款人的身分证明文件;
  2. 任何未满17岁的人当押的任何物品;或
  3. 任何上有标记或标志,而该标记或标志显示该物品是或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任何其他法定机构或当局的财产。

 

当押商不得要求取得或接受下列对象作为抵押品:

  1. 任何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出的身分证,或任何护照、委任证,或其他确定持有人身分或国籍的证件;
  2. 银行储蓄或存款帐户的存折;或
  3. 借款人或物品拥有人本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的照片,不论该照片是否已经冲晒。

 

当押商如违反这项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处港币 5,000 元罚款及监禁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