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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交回物品及未赎回物品

在不违反以下规定的情况下,如有人在当押商发放贷款的贷出日期起4个月内出示当票(或当票复本),并全额付清本金和利息,当押商必须将当票(或当票复本)及该笔贷款有关的物品交付该人。

 

当押商有权在下列情况将当押物品扣留:

  1. 当押商已获借款人或物品的拥有人以书面通知其不可交付该物品;
  2. 当押商已获职级不低于警长的任何警务人员以书面通知,述明该物品属非法当押物品或疑属非法当押物品;或
  3. 当押商已接获任何自称为借款人或物品拥有人的人就该物品提出的申请。

 

一般而言,在不抵触其他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当押物品如在当押商贷出任何款项的日期起计4 个月内仍未赎回,则成为当押商的财产。

 

借款人如希望继续贷款,应在贷款之日起 4 个月届满前向当押商支付当时应付的利息。然后,当押商应向借款人交付一张新的当票,并在总登记册上作新的记录。任何当押商如拒绝让借款人继续上述贷款,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