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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票及总登记册

当押商须采用《当押商规例》(第 166A 章)附表1表格3的格式备存总登记册,并须将格式上所指明的关于每笔贷款的详细资料,在贷出任何款项前记入总登记册上。当押商如违反这项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处港币 5,000 元罚款。

 

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日,须向借款人交付一张采用《当押商规例》(第 166A 章)附表1表格4的格式的当票。任何当押商如违反这项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处港币 5,000 元罚款。

 

如借款人或物品的拥有人遗失当票,或被人以欺诈手段取去或获取当票,而物品仍未赎回或售出,则当押商须在有人向其提出申请并完成下列手续时,向该人交付有关当票的复本:

  1. 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并自称为借款人或物品的拥有人;
  2. 交出订明款项以支付开支;及
  3. 采用《当押商规例》(第 166A 章)附表1表格5的格式,作出法定声明,说明遗失当票的情况,并将该法定声明交给当押商。任何人作出法定声明,而该份声明在要项上属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即属犯罪,最高可处港币25,000元罚款及监禁1年。

 

当押商必须向符合上文所述条件的人交付一张当票复本,并收取已遵从上文所规定的人所作的法定声明书,除非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人并非该当物的借款人或物品的拥有人。否则,当押商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 1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