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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人需要获得当押商牌照?

任何经营贷出款项业务的人,而该人是为赚取利息,或为获得或期望获得利润、收益或报酬而贷出款项,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均须领有警务处处长发出的牌照。

 

没有有效牌照而经营当押商业务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 50,000 元及监禁 2 年。

 

在下列情况,《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不适用于当押商所贷出的某些贷款,或作为该项贷款的抵押品,或与该笔贷款或如此当押的物品有关的当押商或借款人:

  1. 当押商所贷出而款额超过《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附表 1 所指明的款额 (现为港币 100,000 元);或
  2. 当押商向借款人贷出两笔或以上以同一当押物品作为抵押品的贷款,而所有该等贷款尚欠的本金总额在任何时间均超过《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附表 1 所指明的款额(现为港币 100,000 元)。

 

超出《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附表 1 所指明的款额的贷款并不享有《当押商条例》(第 166 章)所订明的权利或保障,而是受《放债人条例》(第 163 章)管制及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