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作为买方,如果我要求地产代理介绍楼盘及安排我视察单位,是否一定要签署地产代理协议?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香港法例第511章)第45条,,在阁下聘请地产代理为阁下购买(或视察)放盘出售的住宅物业提供代理服务之前,阁下必须与地产代理签订代理协议,否则他们不能为阁下提供服务。
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4)为买方而设,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提供,阁下与受讬的地产代理必须签订此协议。此代理协议的条款包括:地产代理的责任、买方须付的佣金及该协议的有效期等等。
阁下可透过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网页下载「表格4」。阁下必须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协议的内容,如果有不明白之处,请向受讬的地产代理或律师查询。在签署该协议后,阁下应该向地产代理索取一份副本,并好好保存以备日后翻阅。
因住宅物业的买家多数不完全了解物业交易的法律问题,地产代理协议之存在就是要保障他们。如果阁下打算透过地产代理买入非住宅物业(例如工商物业)而不签订地产代理协议,阁下仍会受香港成文法(例如地产代理条例)、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规则(例如执业守则)及普通法的保障。不过,地产代理可能仍会要求阁下签订代理协议。因地产代理监管局没有就非住宅物业之代理协议提供范本格式,阁下必须详阅协议的内容才签署此类文件,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向地产代理或律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