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判刑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条,不小心驾驶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元及监禁6个月。法庭亦可依据同一条例第69(1)条,取消干犯不小心驾驶罪的人士的驾驶资格,由法庭决定合适的取消驾驶资格时期。一般来说,若事件没有导致人命伤亡,法庭通常会判处罚款,而非监禁式刑罚或取消驾驶资格。
就不小心驾驶而言,并没有「不小心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名。这与危险驾驶的情况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及36A条,分别阐明有关「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名。但假若不小心驾驶的行为引致人命伤亡,法庭在判刑时必定会同时考虑这个因素。而根据已有的案例,法庭在处理不小心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情况时,会毫不犹豫判处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监禁式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