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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在巴士上遗留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15条,任何人发现任何意外地留在任何巴士内的财物,须立即将该财物以其被该人发现时的状态交予售票员,如该巴士没有载有售票员,则交予司机;而该售票员或司机须按照本规例处理该财物。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 第16条

 

巴士司机搜查巴士的职责:

 

当某巴士的任何旅程终结,其售票员或司机(如没有载有售票员)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量立即搜查该巴士,以寻找任何意外地留在巴士内的财物。

 

失物处理:

 

巴士司机须尽快(无论如何亦须在12小时内)将该财物和将按照《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15条交予他的任何财物,以他获得该财物的管有时该财物的状态,交予有关的专营公司或该专营公司授权接收该等财物的该专营公司的雇员,而该雇员须就该等财物向售票员或司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发给收据。

 

失物归还:

 

如在该财物被交予有关的专营公司或其妥为授权的雇员之前,有人认领该财物,而该人令售票员或司机信纳他是该财物的拥有人,则在该人为此而向售票员或司机发给载有他的姓名地址的收据后,该财物即须交还该人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售票员或司机并须尽快将此事向该专营公司或其妥为授权的雇员报告,以及将认领人所发的收据及对该财物的描述给予该专营公司或其妥为授权的雇员。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规例》(第230A章)第25(1)和第25(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5条第16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