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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的士许可证拥有人可否将其的士租予有刑事记录的的士司机?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8(1)条,的士登记车主,均可将该车辆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费率是基于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不论是否须就该车出租时所行驶的哩数而另收附加费),或基于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故此,不论该人有没有刑事记录,的士许可证拥有人是可以自由地将其的士租予「任何人」。

 

但是,如果该刑事记录是伴随着取消驾驶执照命令,则该承租的司机不得在取消驾驶执照命令生效时驾驶。否则他会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4(1)(b)条,而基于其他条件,被判处罚款$10,000和监禁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