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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在港铁处所或车上遗留失物应如何处理?

失物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0,任何人如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发现任何失物,须告知最接近的车站的人员。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将遗失或遗留在列车或车厢内的任何财物移离列车或车厢,但为了随即将该财物交予人员则除外。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3附表2,任何人违反港铁附例40,即属犯罪,可被判罚款$2,000

 

处置失物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1(1),所有归港铁公司管有的失物须以下述方式处理 ——

 

  • 如属容易毁消、有害或厌恶性的物品或对象,在归港铁公司管有后可由港铁公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出售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 身分证明文件及旅行证件、证明书或港铁公司认为属重要或保密性质的任何其他文件,在归港铁公司管有后可由港铁公司于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内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及

 

  • 一切其他物品或对象在归港铁公司管有后须由港铁公司保留1个月,在期限届满后,如无人认领,该等失物即当作成为港铁公司的财产,不受一切其他权利及产权负担的影响,港铁公司即可以出售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1(2),在港铁公司根据(1)(a)(b)条款出售或处置该失物后的6个月内,如原拥有人或先前对该物品有实益拥有权的人能证明而使港铁公司信纳其拥有权,他在向港铁公司作出港铁公司所合理要求的保留弥偿后,须获发还在扣除港铁公司出售或处置该失物所招致或附带的一切开支后的出售所得收益(如有的话)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1(3),除《香港铁路附例(556B)41(2)的规定外,港铁公司无须因作为失物的受寄人或因其他方面而对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任何人不得就失物而向港铁公司申索损害赔偿或补偿。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4A(1),在不损害《香港铁路附例(556B)任何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港铁公司对由任何人不论如何带进铁路处所(包括港铁公司任何列车)并由港铁公司接受以作铁路运载或贮存的所有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或行李、货物或物品有特别留置权,并对该等汽车、电单车、单车、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或物品的拥有人就前述的任何人或该等拥有人所欠下(不论如何欠下)港铁公司的款项有一般留置权。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556B)44A(2),如任何留置权在合理时间内未获满足,则港铁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将汽车、电单车、单车或类似的运输工具、行李、货物及物品或其任何部分出售,并将所得收益用以解除该留置权,包括就出售费用而有的留置权;如出售后4星期内无人申索收益余款,则该等款项即拨入港铁公司一般收入,而不受任何有关申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