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 港铁公司向乘客征收附加费的权力来源在哪?附加费和在港铁附例下的处罚有何分别?
港铁公司向乘客征收附加费的权力来源在哪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第2条,附加费是指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数额,但不得超过相等于缴付附加费时最高成人单程车费的50倍的数额之数。
以下的法律条文订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任何人征收附加费:-
- 车票遗失、损坏或过期而乘搭列车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第 15条,任何人(3岁以下的人除外)如处身于已付车费区域而有下列情况 ——
- 并无持有车票;
- 持有在持票人所乘的列车车厢或车厢隔间中属无效的车票,及如属乘搭头等车厢隔间的情况,持有在紧接持票人进入头等车厢隔间前未经自动处理装置在卡上记录头等车程核准密码的聪明卡;
- 持有被不恰当地损坏、更改或干扰的车票,或车票密码数据已完全或部分不恰当地更改、抹除或损坏;
- 持有已过期的车票;或
- 持有特惠车票但该人并不符合发出该车票的任何条件,
该人即被视为并无缴付车费,并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和将车票(如有的话)交给人员。
- 没有交出车票
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第 17(2)条,已付车费区域或铁路处所内的乘客,在紧接离开上述区域后,在人员要求下,不论何时,均须出示车票以供检查、查阅或查核。
任何人违反《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第 17(2)条,即视为并无缴付车费,并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
附加费和在港铁附例下的处罚有何分别
首先,附加费是由港铁公司施加的,而在《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下的处罚是由法庭经定罪后施加的。
其次,根据《香港铁路附例》(第556B章)第44(2)条,任何根据本附例或以各种各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车费、额外车费或附加费)可由港铁公司征收或须付给港铁公司的款项,不论属债项、损害赔偿、费用、损失、开支或其他形式,一经要求即成为到期须付给港铁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债项,并可作为民事债项强制执行。
然而,就处罚而言,《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1A(1)条订明,凡裁判官根据任何成文法则判处任何人罚款,而罚款没有立即获得缴付,或没有获得以准许或指示的方式缴付,则在不抵触该成文法则的条文下,裁判官可向该人发出传票,传召该人到一名裁判官席前,而如该人不遵照传票规定到裁判官席前,则可发出手令将该人拘捕;或先行发出手令将该人拘捕。
故此,若乘客没有缴付附加费,港铁公司或民事法庭可执行该债务,而若果被告人经定罪后没有缴交罚款则可招致更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