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 在公共小巴遗留失物应如何处理?
乘客拾获的失物: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3条,任何人发现意外遗留在公共小巴的失物,须立即将失物以拾获时的原状交给该车司机或获授权人,而该司机或获授权人须按照本规例处理该失物。
查视有否失物: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4条,紧接公共小巴的每次行程或租用终止后,司机或获授权人须小心查视车辆,以确定是否有任何失物意外遗留在内;如该车辆在终止行程或租用时未经该车司机或获授权人查视,须随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查视。
失物的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1)条,拾获遗留在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上之财物的任何司机或获授权人,或任何获交给该财物的人,须在6小时内将该财物以他拾获或获交给该财物时的原状送交警署,并须据实说明拾得该财物的经过详情:但如该财物在按上述规定送交警署前已被物主认领,而物主又能提供令人信纳其为物主的证明,则该财物须随即归还物主,而不须送交警署。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2)条,任何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5(1)条送交警署的财物,须按照《警队条例》(第232章) 第40、41及43条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53、 54、 或55(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