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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港铁列车车长是否受一般交通法例例如道路交通条例所规管?

 

港铁列车车长未必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的规例或规定监管。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详题是「本条例旨在就道路交通的规管、车辆与道路(包括私家路)的使用、以及为其他相关的目的而订定条文。」。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

 

  1. 路、道路(road)包括所有公众可连续或间歇进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车场、通道、径、路及地方,不论是否属于政府财产,并且包括西北铁路的车路,但私家路、或运输署署长为本定义而以宪报公告指定的西北铁路车路的任何部分,则不包括在内;
  2. 车辆(vehicle)指任何经构造或改装为用于道路上的车辆,而不论是否由机械驱动的,但不包括西北铁路车辆或电车;
  3. 司机、驾驶人(driver)就任何车辆(人力车除外)、西北铁路的车辆或电车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该车辆的人,而就人力车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车的人。

 

港铁路轨未必是公众可以达到的路或道路,故此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下港铁不是一个车辆而港铁列车车长不是一个司机。

 

在《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下只有特定的规例规管公共巴士司机、小型小巴司机和的士司机的一般行为,但却没有就港铁车长的行为作出规管。 故此,《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 未必能应用至港铁车长。

 

香港铁路条例》(第556章)

 

然而,根据《香港铁路条例》(第556章)第 29(1)条,港铁公司的雇员如在与其职责相关的情况下,疏忽地作出或疏忽地不作出任何与已投入运作的铁路部分或铁路处所部分的状况或运作有关的事情;及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在铁路上或在铁路处所内的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并且可处罚款$5,000第2级罚款;或如(a)段所述的作出或不作出有关事情导致在铁路上或在铁路处所内的人严重受伤或死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疏忽指雇员没有采取一名合理的雇员在有关的处境下会采取的谨慎态度,或没有运用一名合理的雇员在有关的处境下会运用的技巧。

 

根据《香港铁路条例》(第556章)第30条,任何人如故意作出或故意不作出任何与铁路或铁路处所有关的事情;及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当可能危害在铁路上或在铁路处所内的任何人的安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

 

故此,港铁列车车长虽然未必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规管﹐但却受《香港铁路条例》(第556章)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