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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互不认识的乘客乘搭同一的士并缴付固定车费(俗称 「泥鯭的」) – 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这并不合法。

 

(i) 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该目的地

 

首先,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d) 条,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在接受租用驶往指明的目的地时,没有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该目的地。

 

在本例子中,当有多过一名互不相识的租用人,该的士司机必须无可避免地驶往第一名乘客的目的地,继而在驶往第二名乘客的目的地。故此,当的士司机在驶往第一名乘客的目的地时,他未必采用最直接而切实可行的路线驶往第二名乘客的目的地。这可能干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d)条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4)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7(d)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ii) 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允许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e)条,的士司机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在其的士被租用时,未经租用人同意,允许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故此,如果乘客是互不相识,之后的乘客乘搭同一的士时未必有原本的乘客的同意。如果原本的乘客不同意,的士司机可能干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37(e)条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57(3)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37(e)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