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优步」是否合法?
「优步」是不合法的。
香港终审法院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Yuong Ho Cheung 及另二十三人一案中重新确认「优步」是不合法的。
「任何人不得 —
(a) 驾驶或使用汽车;或
(b) 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 —
(i) 该车辆获发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出租车牌照;
(ii) 该车辆获发私家巴士牌照,而乘客为敎育机构的学生、敎员或雇员、伤残人士、或受雇协助伤残人士的人;
(iia) 该车辆获发私家小巴牌照,并 —
(A)用作学校私家小巴;或
(B)只运载伤残人士以及协助该等人士的人;或
(iii) 该车辆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由于「优步」并没有获发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出租车牌照,「优步」的司机或「优步」车辆可能被视为无牌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优步」司机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 52(3)(a)(i)条被控。
就「优步」 车辆的拥有人而言,他/她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 52(3)(b)(i)条容受或允许他人无牌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被控,前提是该车辆拥有人必须有知情、意图或鲁莽等犯罪意图。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10)条,任何人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3)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