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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驾驶

大部份交通罪行都和驾驶车辆有关。但到底何谓「驾驶」呢?「驾驶」一词看似简易明显,但事实上,不少交通案件中的被告,均曾经就他们在案发时是否驾驶,提出争议。试考虑以下情况:

 

  • 推动辆车并扭动軚盘
  • 纯粹推动车辆而没有扭动軚盘
  • 离开车辆,而任由车辆引擎继续运行
  • 坐在引擎未启动的车辆的驾驶座 
  • 放开车辆的手刹车掣,任由其自行下坡
  • 坐在被拖行中的车辆的驾驶座
  • 控制因交通挤塞而被困路中、动弹不得的车辆

上述的行为是否属于「驾驶」呢?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文清楚界定何谓「驾驶」;也没有固定的规则指明甚么行为才算是「驾驶」。要决定上述情况是否「驾驶」,必须考虑事件中所有事实环境。

 

一般来说,构成「驾驶」的基本原则是:驾驶涉及驾驶者控制车辆的郁动,而一旦驾驶者刻意驱动车辆,就已经是驾驶。

 

以下例子或可显示法庭诠释「驾驶」一词的取态:

 

  • 推动车辆并间中扭动軚盘并非驾驶。
  • 推动电单车并扭动其方向盘是驾驶。
  • 短暂离开引擎正在运行的车辆已构成驾驶,因为驾驶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
  • 坐在已经关掉引擎(但引擎仍然温暖)的车辆的驾驶座,可被确认为曾经驾驶。法庭曾基于此等证据,判定涉案人士无牌驾驶。
  • 涉案人士坐在停止不动的车辆的驾驶座(车辆引擎正在运行),他 / 她意外踩到油门,导致车辆前行,并非驾驶。 
  • 放开车辆的手刹车掣,任由其自行下坡,可构成驾驶。
  • 坐在被拖行中的车辆的驾驶座可构成驾驶。
  • 控制因交通挤塞而被困路中、动弹不得的车辆,仍属驾驶。

(不过,法庭作出的每一个判决,皆因应个别案件的案情而定。上述例子不应被视为反映一般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