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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A疯狂地骑着单车,结果和同样骑着单车的B相撞。B受到重伤,最终死亡。控方可以依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起诉A吗?

控方当然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条 (有关鲁莽骑踏单车)或第46条(有关不小心骑踏单车)对A提出检控。视乎已有的证据,控方还可以考虑依据《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条 「因狂乱驾驶而伤人」的罪行,对A提出更严重的检控;该条指「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种类的车辆时胡乱驾驶、狂乱驾驶、赛车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害,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受害者B因这次事故死亡,因此控方也可以考虑更严重的控罪:误杀。有关误杀罪的详细分析并不属于这里的讨论范围。在此仅指出,误杀一般乃指因非法的行为或罔顾生命的疏忽而造成意外死亡。干犯误杀罪可被判终身监禁。在本案中,控方自当研究既有的证据,以确定A在案发时骑踏单车的方式,以便以合适的控罪控告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