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
就驾驶执照而言,汽车被分为 13 类,最普遍的是私家车、 电单车及轻型货车。驾驶者必须持有其驾驶的车辆所属车辆种类的驾驶执照,方可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没有适当的牌照而驾驶有关车辆者,首次被定罪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犯者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1)及42(4)条)。
所谓持有有关驾驶执照,并不单纯指在法律上已获取适当的驾驶执照。驾驶者在驾驶时必须实际携带有关的执照。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2)条,「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汽车,除非他于驾驶时携有其驾驶执照」。违反本条的人士,初犯可被判罚款1,000元,再犯者可被罚款2,000元(《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