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 有时会发现车辆在街道或停车场长时间无人看管。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公共地方,可以怎样处理?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私人经营的停车场,又可以怎样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道路」及「私家路」的定义非常广阔,几乎包括所有可使用车辆的地点。该条例第117及118条也明确规定,所有主要交通条例及规例均适用于私家路,与其适用于道路无异。
因此,无人看管的车辆不管是在道路上,还是在公共地方,还是在或私人经营的停车场,并不重要。
根据《道路交通(泊车)规例》(第374C章)第9条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许车辆停留在道路上不动,而停留的位置、状况或情况,是相当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的」,即属犯罪,并可被判罚2,000元。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03条亦赋予警察权力,可以移走「 留在道路上不动的车辆,其状态及情况相当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干扰道路的使用」,条件是该车辆无人看守,而驾驶者亦不知所踪,或驾驶者未能移走该车辆;或驾驶者拒绝移走该车辆。如车主未于3日内认领车辆,警方会向车主发出通知,要求其于其后14天内取回辆并缴付移走及存放费用;如果车主没有出现取回车辆,车辆将成为政府财产,并可予出售。
即使车辆没有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干扰道路的使用,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车辆已被弃置,警方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07条通知车主,要求车主移走车辆。 如车主未于7日内移走该车辆,警方可把车辆扣押;假如车主未有在扣押后14天内取回车辆,车辆将成为政府财产,并可予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