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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J先生无视红色行人过路灯的讯号,迳自横过马路。他的辩解是,尽管当时行人过路灯亮起红灯讯号,但他已经仔细看清楚四周环境,确定没有任何车辆接近。因此,他认为当时绝对安全,便继续横过马路。J先生的说法可算是「合理辩解」,令他毋须负上《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33(6)条列明的刑责吗?

规例第33(6)条所述者,属于严格责任罪行。即是说,一旦被告人完成有关行为,即属犯罪;他的心态如何,与案件无关。因此,一名行人所认为的是甚么,并不重要,否则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认为」安全的情况下乱过马路。基于同样道理,J先生的「合理辩解」不能成立。不过,如果穿着制服的警员或交通督导员指示J先生可以不依灯号过马路,则足以构成合理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