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保存证据
法律亦订明了在严重意外中保存证据的责任,与停车、提供详情及报告意外的责任相辅相成。《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1)条规定,凡有意外发生「导致任何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任何车辆或东西受严重损害,任何人在未得警务人员授权下,移动或以其他方法干扰任何涉及该宗意外的车辆或该等车辆的任何部分,或作出任何其他作为,以毁灭、更改或隐瞒该意外的任何证据,即属犯罪。」
尽管如此,同一条例的第57(2)条亦指明,如果该等移动或干扰「乃为挽救性命、灭火或应付任何其他紧急事故」,则不属干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