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印刷品的版權法例,是否同樣適用於電子形式作品?
適用。只要作品符合版權的要求,無論有關作品是電子形式作品還是印刷品,都可以根據《版權條例》而享有版權保護。所以,就印刷作品而言,如果閣下沒有獲得版權擁有人的特許,閣下就沒有權去複印這件作品,亦無權將作品經電腦掃描而轉化為電子形式作品。同樣地,就電子作品而言,除非閣下得到有關版權擁有人的批准,否則閣下不能從互聯網下載這份作品,然後儲存在閣下的電腦硬碟內,亦不能把作品列印出來。
不過,電子形式作品亦有一項與印刷品不同之處。如果一個人在互聯網上收看或收聽電子作品,無可避免地,在收看或收聽過程之中,有關作品會被短暫或附帶性地複製,例如在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伺服器及個人電腦內,均會有一個暫時的複製本。嚴格來說,這種短暫或附帶性的複製行為,亦算侵犯版權。因此,《版權條例》有一項特別條文,就是為收看或收聽網上作品而在技術上需要作出短暫或附帶性複製行為,豁免法律責任(《版權條例》第65條)。這是為了避免網上瀏覽成為侵權行為。由於該條文是專為電子形式作品而設,因此並不適用於印刷品。
另外,請留意「短暫或附帶性複製」的意思,通常是指為了瀏覽網頁而要進行的短暫儲存(例如 RAM )。如果閣下在互聯網中下載一首歌或一套電影(沒有繳付所需費用),便屬於侵權行為,因為閣下所複製的,並非短暫或附帶性複製本,而是故意儲存到閣下的電腦硬碟內之永久性複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