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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版权转让和版权特许,有甚么分别?

版权转让是将版权的拥有权,由版权拥有人(转让人)转移给另一方(受让人),后者因此成为新的版权拥有人。这可比喻为楼宇买卖,买家会成为单位的新业主。版权转让要等到转让人或其代表以书面签署作实,才可生效。

 

相反,版权特许并无转移版权拥有权。版权特许是一种协议,当中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特许发出人)批准另一方(特许持有人),有权就作品在某个特定时限内,进行某些特定行为(例如复制版权作品或分发有关复制品)。特许之形式就好像出租单位一样,租客获准在协议的时间内使用有关单位。

 

版权特许可以是专用的或非专用的。专用特许只可由特许持有人行使有关特许权,而其他人绝不能够行使有关权利(包括特许发出人)。要令专用特许生效,该特许必须由版权拥有人或其代表以书面签署作实。专用特许持有人,可享有如版权转让一样的法律权利及 补救方法 ,但有关权利并不能用作针对有关作品的版权拥有人(详见《版权条例第112条)。一项非专用的特许则称为 非专用特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