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版權轉讓和版權特許,有甚麼分別?
版權轉讓是將版權的擁有權,由版權擁有人(轉讓人)轉移給另一方(受讓人),後者因此成為新的版權擁有人。這可比喻為樓宇買賣,買家會成為單位的新業主。版權轉讓要等到轉讓人或其代表以書面簽署作實,才可生效。
相反,版權特許並無轉移版權擁有權。版權特許是一種協議,當中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特許發出人)批准另一方(特許持有人),有權就作品在某個特定時限內,進行某些特定行為(例如複製版權作品或分發有關複製品)。特許之形式就好像出租單位一樣,租客獲准在協議的時間內使用有關單位。
版權特許可以是專用的或非專用的。專用特許只可由特許持有人行使有關特許權,而其他人絕不能夠行使有關權利(包括特許發出人)。要令專用特許生效,該特許必須由版權擁有人或其代表以書面簽署作實。專用特許持有人,可享有如版權轉讓一樣的法律權利及 補救方法 ,但有關權利並不能用作針對有關作品的版權擁有人(詳見《版權條例》第112條)。一項非專用的特許則稱為 非專用特許 。